【話你知】表證成立屬刑訊階段程序 彰顯公平審訊法則

◆警方當日封鎖搜查壹傳媒大樓。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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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執業大律師龔靜儀昨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記者查詢時表示,在刑事案審訊中,裁定表證成立與否,是庭審程序其中一個階段。法庭在考慮案中的表面證供是否成立時,需要考慮的是假設將控方案情「推到最高」,是否有可能足以令一個被正確引導的陪審團將被告定罪。

  龔靜儀解釋,裁定表證成立與否的過程,是當控方案情完結,即控方傳召了所有控方證人出庭作供,以及將其倚賴的證物呈上法庭後,辯方可因應控方證據及案情的強弱,去決定是否作出中段陳詞。在此階段,法庭無須考慮控方證人的證供可信性及證物之真實性,而是假設對每一位控方證人的證供給予全面比重之後,是否有證據支持控罪中的每一個元素,從而令一個被正確引導的陪審團作出裁定。

  表證成立不代表定罪 對被告無不利

  這程序要求控方必須先證明到案中的證據足以支持表面證供成立,以及在法庭信納控方案情表面證供成立後,辯方才需要開啟其案情。以上法則可有效防止控方在審訊中,將舉證責任轉移至辯方身上。

  如法庭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被告就會獲無罪釋放,即案件不會繼續審訊下去,因為法庭認為不用聽取辯方案情,已能確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表面證供成立,不代表被告最後會被裁定有罪。被告有權選擇是否作供,即使不作供,法庭也不能因被告不作供而作出任何不利於被告的推論。同時,不管被告是否選擇親自作供,都有權傳召辯方證人,此程序彰顯了公平審訊的法則。◆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