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鄉證」的法律演變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國家入境管理局公告,2024年7月10日起,非中國籍的港澳永久居民可申領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證件名稱增加「(非中國籍)」附註外,亦增新欄位「國籍」。
1950年前,港人毋須持證即可隨意往來出入內地。新中國成立後,1950年7月1日,廣東省公安廳邊防局深圳檢查站成立,1951年2月封鎖邊界口岸,管制人員出入境。1951年8月2日,公安部頒布《往來香港澳門旅客管理規定》,「港澳同胞」如需入境,須事先委託內地家屬向公安局申請,獲批則由公安局將一次性的通行證郵寄到港,讓持證人從指定的深圳或拱北口岸出入境。至1956年手續簡化,持身份證的港人,只需在羅湖邊防站申領一次有效的《港澳同胞回鄉介紹書》,列明回鄉地點、目的及逗留時間等,出境時收回。
1979年改革開放,《港澳同胞回鄉證》正式面世。入境時須填好《戶口卡》與《回鄉證》交邊防查驗,到達目的地或暫住地,須即日向當地派出所申報戶口,出境時再將《戶口卡》交邊防收回,持《回鄉證》離境。直至1984年12月1日起,《戶口卡》的規定才廢除。
1986年12月,根據《中國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17條,公安部頒布了《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港澳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港澳同胞來往於香港、澳門與內地之間,憑我國公安機關簽發的港澳同胞回鄉證或者入出境通行證,從中國對外開放的口岸通行。
1997年香港回歸祖國,由1999年1月15日起,「回鄉證」由紙本證件進化成智能「回鄉卡」,並正名為「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但坊間仍俗稱「回鄉證」。持證人身份由並非法律定義的「同胞」變更為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居民」;「回鄉」正名為「來往內地」。
「回鄉證」雖已俗稱了數十年,對「港澳同胞」而言,是「回鄉」;但對非中國籍的港澳永久居民,就不能稱為「回鄉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