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必保 「起底」違法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私隱專員公署早前拘捕一名年輕人,指其涉嫌在未經前女友的同意下在社交平台披露了她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公署強調,「起底」屬嚴重罪行,最高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調查顯示,被捕人與事主曾為男女朋友關係,於今年3月分手,被捕人於5月在社交媒體平台的個人賬戶內先後兩次發布了數則包含事主個人資料的訊息,並作負面評論。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事主的英文姓名、住址、手提電話號碼、照片及社交媒體賬戶名稱。

  《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於該年9月29日通過,10月8日正式生效。《條例》旨在從三方面打擊「起底」罪行:訂立新的「起底」罪行針對未經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意圖或罔顧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受到指明傷害而公開其個人資料的惡意行為;賦予專員對「起底」相關罪行的刑事調查及檢控權;及賦權專員發出停止披露通知,要求有能力移除「起底」訊息的人士停止披露「起底」訊息。

  「起底」是指透過網上搜尋器、社交平台及討論區、公共登記冊、匿名報料等,將目標人士或其相關人士(如家人、親友)的個人資料搜集,並在互聯網、社交媒體或其他公開平台(如公眾地方)發布。

  根據第66H條,如獲授權人員合理地懷疑任何人已干犯與「起底」罪行及其有關的罪行,便可在沒有法庭手令下,截停、搜查和拘捕該人。該獲授權人員須將被捕人帶往專員的辦事處或警署,並須於48小時內決定是否落案起訴。根據第64C條,專員可以其名義就條例下訂明由裁判官循簡易程序審訊的罪行提出檢控。有關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專員將轉介警方跟進,並由律政司提出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