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舉報虐兒條例刑罰不能太重
鄧家彪 立法會議員
《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正在立法會審議。自法案委員會成立以來,已經召開了九次會議和三場公聽會,希望透過集思廣益,令法例更完善、更貼地、更符合業界所面臨的實際困難等等。委員會已經於專業人士在強制舉報虐兒的法律責任上達成共識,唯立法會就刑罰方面仍存在爭議。日前,有議員提出修正案,要求情節或後果嚴重罪行的刑罰由三個月加重至一年,以增加知情不報的阻嚇力。筆者在走訪不同團體和舉辦多場公聽會後,認為「加辣」的提議值得商榷。
去年虐兒案高達1,394宗,社會高度關注。雖然條例草案旨在防範虐兒,但對沒有舉報者增加刑罰,只會促使專業人士為求避免誤墮法網而舉報,導致濫報,從而加劇政府處理虐兒案的負擔,或者分散了真正受害者的調查和跟進資源。由於虐待兒童有變本加厲的特性,有時會牽涉不同家庭成員,故此政府要有足夠資源有效處理緊急虐兒案件。增加阻嚇力而操之過猛,只會徒添政府處理個案的壓力,令真正受虐的兒童無法得到及時的幫助。如果未成年人一受傷害,專業人士迫不得已馬上報警,會使一些特殊個案成為漏網之魚,例如涉及親人性侵或心理虐待的未成年受害者或會基於複雜的心理考慮而拒絕透露情況。故此強制舉報方案忽略了兒童福利和家庭事務的複雜性。
有議員指出,增加觸犯條例的刑期是參照外國法例,外國政府一般對虐兒案知情不報者判處最高三至五年監禁,所以香港亦要效法。事實上,作為相信市民有道德底線和自覺性的國際都市,本港有關強制舉報的法例並不多。本港的專業人士具備專業能力,而每個專業團體也有既定制度懲治違背專業守則之人。故此,立法須切合本地的法律制度和社會現況,強行將外國的法例直接生搬硬套只會令市民無所適從,惹人反感。
回顧當初推行草案的初心,是為了提高社會對虐兒的整體意識,並鼓勵公眾合力保護兒童。該法例規管的25類專業人士有足夠的專業知識,並有較多機會接觸兒童,故條例要求他們履行舉報的責任。違者面對最高三個月的監禁,是為了達到一定程度的阻嚇力。政府一向視專業人士為保護兒童的夥伴,而非強迫他們出於被刑罰阻嚇而舉報所有懷疑的行為。此法例向他們施加了知情不報的法律責任,但同時亦喚醒大眾舉報虐兒的道德責任。刑罰符合中庸之道,方能團結各界,攜手預防及制止虐兒案件。
專業人士之專業所在,就是擁有專業手法和價值關懷。他們現時或在接受培訓後有能力分辨法例規定的「嚴重傷害」的虐兒風險,從而判斷是否舉報或採取舉報以外的專業跟進行動。即使不是嚴重的虐兒個案,專業人士也會關心、了解和跟進,為兒童張開更有力的保護網。兒童是社會未來的棟樑,各界人士都有責任為下一代締造安全和穩健的成長環境。保護兒童是筆者的致力追求,也是制訂強制舉報虐兒法例的初衷。法例不能急於驅動專業人士舉報虐兒,盲目增加刑期,會忽視香港社會實況以及法例通過後的長遠實際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