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披露受查人身份」案 律政司獲上訴許可

  【大公報訊】記者秦英偉報道:立法會時任「攬炒派」議員林卓廷,涉嫌披露負責元朗「7·21」事件的警司被廉署調查而判囚,其後獲高院裁定「披露受查人身份」脫罪,律政司昨(8日)獲終審法院批出上訴許可。

  律政司昨日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資深大律師代表,陳詞指《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廉政公署調查,廉署調查期間須接觸大量人士,當中可能包括共犯或相關人士,披露受調查人士身份會損害廉署調查的有效性。三位終院法官批出上訴許可。

  案情指出,林卓廷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間,三次公開披露廉政公署調查元朗「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的消息,林其後被法庭裁定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成,判囚四個月。但林於今年2月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兼得訟費。律政司不服,認為如果有人公開說某人被廉署調查,會提示了受查人影響調查,昨向終院申上訴許可,結果獲批。聆訊排期於明年2月12日處理。

  正涉「35+顛覆政權案」被還押的林卓廷,於本案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正在進行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份,即游乃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