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維修」新規定 須召業主大會決議

  【大公報訊】記者賴振雄報道:立法會昨日三讀通過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條例將於下周五刊憲,明年7月13日起生效,以增加大廈業主立案法團運作透明度,修例後涉及樓宇大維修工程,法團須召開業主大會決定。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說,這次修例先處理公眾較關注但爭議較小的議題,強調政府的工作不會在法案通過後便停步。

  法案就建築物大型維修工程所需供應品、貨品或服務的採購,以及就建築物管理所需的其他高價值採購,施加若干規定。其中,若每個大廈單位所佔維修工程價值平均超過3萬元,將被視為大型維修工程採購,相關決議必須由至少5%業主或100名業主親身投票通過,以較少者為準。

  法案訂立機制,使獲法人團體業主授權的自然人可按機制在法團業主大會等情況,代表該法人團體業主行事;並就法團等的財務報表及其他會計文件,及關乎建築物管理的會議程序施加或調整某些規定。修訂條例又將沒有保存某些關乎建築物管理的文件訂為刑事罪行。

  麥美娟:法例與時並進

  多名立法會議員支持修例,民建聯議員陳學鋒相信,修例後能夠減少法團委員的擔憂,但他同時關注,今次修例未能有效打擊圍標,未有處理偽冒授權書問題。另一議員梁文廣關注,條例無賦予土地註冊處權力,暫緩執行有法律爭議的法團登記,避免法團「鬧雙胞」的問題。

  麥美娟表示,條例對上一次修訂已是2007年,法例需要與時並進。政府會以開放態度,廣泛聽取持份者意見,考慮下一階段的工作內容,包括處理委任代表文書和針對維修工程出現大圍標的情況,下一階段的部分工作已經展開。

  政府發言人表示,民政事務總署會展開多項教育宣傳活動,並會更新一系列指引,協助業主和法團了解修訂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