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取個資促銷 車商判罰萬元

  從運輸署查獲紀錄 違私隱例四項罪成

  私隱專員公署去年11月接獲兩宗投訴,兩名投訴人指收到「意鋰駿汽車有限公司」的促銷信件,信中載有他們英文姓名及居住地址,及後得悉汽車公司透過運輸署紀錄取得其個人資料。公署其後就事件或涉及違反《私隱條例》,將個案轉介警方作刑事調查及考慮起訴。該汽車公司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被裁定四項違反《私隱條例》直接促銷的罪行罪名成立,每項控罪分別被判罰款2,500元,合共罰款一萬元。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歡迎法庭裁決。

  案情指,兩名投訴人各自於2023年11月6日收到來自意鋰駿汽車有限公司的促銷信件,當中載有他們的英文姓名及住址。兩人均曾致電該公司作出查詢,他們獲告知該公司是透過運輸署的紀錄獲得其個人資料以發出信件。該公司亦在首次使用兩名事主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時,未有分別告知他們有權要求在不收費的情況下,停止使用他們的個人資料。

  事主遂向私隱公署投訴,公署對兩宗投訴作初步處理後,認為事件可能涉及違反《私隱條例》直接促銷的要求,故將兩宗個案轉介予警方作刑事調查及考慮起訴。警方到今年4月落案起訴該公司違反《私隱條例》第35C(1)條及第35F(1)條的四項控罪。

  未經當事人同意即屬違規

  私隱專員指,資料使用者(不論個人或機構)擬進行任何產品或服務類別的直接促銷前,必須先獲得資料當事人的同意,方可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此外,在首次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時,亦應告知當事人有權在不收費的情況下,要求停止在直接促銷中使用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否則資料使用者便可能要負上刑事責任。

  根據《私隱條例》第35C(1)條的規定,資料使用者如擬在直接促銷中使用當事人的個人資料,須採取一系列指明行動,包括告知當事人,資料使用者擬如此使用有關個人資料;及須收到當事人的同意,否則不得如此使用該資料;並應告知當事人,資料使用者擬使用哪一種類的個人資料、將會進行促銷的貨品或服務類別;並提供回應途徑,讓當事人表明同意。

  另《私隱條例》第35F(1)條亦訂明,資料使用者在首次使用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時,須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資料使用者,在不收費的情況下,停止在直接促銷中使用有關資料。違反第35C(1)條及第35F(1)條的規定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罪行最高刑罰是50萬元及監禁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