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發布稀土管理「32條」 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

  【大公報訊】據新華社報道: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稀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32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工作原則。規定稀土管理工作應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堅持保護資源與開發利用並重,遵循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科技創新、綠色發展的原則。

  二是加強稀土資源保護。明確稀土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破壞稀土資源,國家對稀土資源實行保護性開採。

  三是健全稀土管理體制。規定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在稀土管理方面的職責,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稀土管理有關工作。

  完善稀土全產業鏈監管體系

  四是促進稀土產業高質量發展。明確國家對稀土產業發展實行統一規劃,鼓勵和支持稀土產業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新裝備的研發和應用。規定稀土生產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礦產資源、節能環保、清潔生產、安全生產和消防的法律法規,保障實現綠色發展、安全生產。

  五是完善稀土全產業鏈監管體系。規定對稀土開採和稀土冶煉分離實行總量調控,並優化動態管理。進一步規範稀土綜合利用,建立產品追溯制度,嚴格流通管理。

  根據《條例》第二十五條,從事稀土開採、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綜合利用和稀土產品出口的企業,不如實記錄稀土產品流向信息並錄入稀土產品追溯信息系統的,由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對企業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是明確監督管理措施和法律責任。規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稀土的開採、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綜合利用、產品流通、進出口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及時依法處理。對非法從事稀土開採、冶煉分離等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條例》,稀土指鑭、鈰、鐠、釹、叵、釤、銪、釓、鋱、鏑、鈥、鉺、銩、鐿、櫓、鈧、釔等元素的總稱,稀土產品則包括稀土礦產品、各類稀土化合物、各類稀土金屬及合金等。

  另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消息,日前,司法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闡述《條例》施行後的重點工作,其中之一是以《條例》施行為契機,以產業科技創新為引領,支持企業開展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新裝備的研發和產業化,加快產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改造升級,提升稀土產業發展質量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