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出台 對婦女權益保護作專門規定
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新社報道,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該法對婦女權益保護問題作出專門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共八章,依次為總則、成員、組織登記、組織機構、財產經營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附則。
該法明確規定,國家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國家通過財政、稅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產業政策等扶持措施,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
在立法過程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確認等成員身份權益保護問題,是受到廣泛關注的重點問題。對此,該法從多個方面作了系統性規定,包括明確了成員定義和成員確認規則,完善了對成員確認的監督和救濟措施等。
在此部分,該法對婦女權益保護問題作了專門規定。
一是明確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二是與婦女權益保障法相銜接,規定了檢察公益訴訟制度,明確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時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明年5月1日起施行
此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其他一些規則也有利於保護婦女的成員身份權益。例如,該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因離婚、喪偶等原因而喪失成員身份。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只要是未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取消其成員身份。
「這些規定有利於婦女在面臨成員確認及成員身份喪失等問題時依法進行維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馬正平說。
該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