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中能否申請結婚?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資深歌手的未婚妻因逾期居留、使用虛假文書等罪,認罪被判囚25個月。歌手離庭時向記者哽咽:「一定會娶佢!」於是有人問,在囚人士在獄中能否結婚?

  人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罪犯人權亦是公民人權中應享有的特殊權利。1955年聯合國於日內瓦的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1990年12月14日通過的決議並宣布囚犯待遇基本原則,包括應尊重其作為人而固有的尊嚴和價值;除了監禁所需的限制外,囚犯應保有《世界人權宣言》及其他公約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監獄是一個以高度限制的特定空間來執行懲教公權力的地方。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9條,在懲治機構內受合法拘禁的人會受到由法律批准施加的限制。香港在對囚犯的監督和照顧方面,根據《監獄條例》及其附屬規則,已充分顧及聯合國規則的規定。

  根據《婚姻條例》,由婚姻監禮人主持的婚禮可於任何時間,及位於香港的地方舉行。如在囚者有意在院所內註冊結婚,需透過更生事務組職員向院所申請,獲批後,其家人可在外面聘請合資格的婚姻監禮人,安排註冊結婚事宜。然而基於維持院所的保安、紀律及良好秩序,在囚者及其親友在結婚的過程中,必須遵從院所的規則,除了在婚禮過程中與對方交換結婚戒指外,在囚者不可與任何出席婚禮者有身體接觸。而結婚戒指在婚禮結束後需即時攜離院所,否則須存放於在囚者的財物袋中。

  過往在香港獄中結婚的例子包括「賊王」、毒梟和「溶屍案」罪犯等,其在監獄內結婚情節有的被拍成影視作品。在其他地方,如「維基解密」阿桑奇亦被允許在倫敦的獄中結婚。在內地,根據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服刑人員亦可辦理結婚。由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帶同另一方當事人到監獄,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情況下,辦理結婚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