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草案》三讀通過 下月五日生效

  圖:《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草案》將於下月五日生效,一般住宅、商業和工業地契可獲續期五十年,並毋須補地價。
  圖:《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草案》將於下月五日生效,一般住宅、商業和工業地契可獲續期五十年,並毋須補地價。

  【大公報訊】立法會昨日(26日)三讀通過《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草案》,將於下月5日生效,一般用途地契,即一般住宅、商業和工業地契,除非涉及重大公眾利益,一般會獲續期50年,續期本身毋須補地價,但須每年繳納相當於有關土地在評估地租時應課差餉租值百分之三的地租。政府將以定期刊憲形式分批為地契續期,以取代與業權人逐一簽約新租約的安排。

  一般續期50年 毋須補地價

  發展局局長甯漢豪表示,條例草案為社會提供確定性,亦有助維持業權人和投資者信心,地政總署署長將在每批地契到期前最少6年,在憲報刊登續期公告。她說雖然業權人選擇不續期的情況罕見,但條例亦會為處理此情況定明安排。

  甯漢豪強調,之所以在條例列明毋須補地價安排,是為了清晰和提升確定性,若將來的政府在經過充分討論後,認為有需要調整,便應留待屆時的政府提出修訂,以免現時釋放錯誤訊息,影響社會穩定及經濟發展。

  有助維持投資者信心

  甯漢豪又表示,為更有效率及有秩序地處理由2025年起陸續到期的大量一般用途租契,當中不少是牽涉眾多小業主的多層住宅大廈租契,經諮詢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相關專業團體及持份者後,我們在去年12月13日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設立常設的法定機制,以精簡有序的方式,即透過法例刊憲為地契續期。

  根據《條例草案》,地政總署署長會在每批地契到期前最少6年,每年於憲報刊登「續期公告」,為在指明時段內到期的地契續期。除非個別租契被列於「不予續期列表」,均會獲續期50年而毋須補繳地價,但須每年繳納地租。地契下的原有條款、權益和產權負擔均會以原狀過渡,只會加入保障政府執管權的必要條款。考慮到最少6年通知的安排和法例可望於7月生效,對於2030年或之前到期的租契,署長會第一時間於法例生效當日(即7月5日)於憲報刊登所有相關續期公告。往後到期的租契會按最少六年的規定逐批刊憲續期,例如2031年到期的租契,相關續期公告會在今年12月底刊憲。對於政府決定續期的地契,我們建議這個法定機制將會代替業權人逐一與署方簽立新租契的安排,雖然我們相信業權人選擇不續期的情況理應十分罕見,但為處理該等情況,《條例草案》亦會清晰訂明有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