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關係/統一進行時 大陸正逐步推進對台司法管轄和行政管轄\凌友詩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明確指出「發起、建立『台獨』分裂組織,策劃、制定『台獨』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指揮『台獨』分裂組織成員或者其他人員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活動的」等五類行為,「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這份《意見》的出台可謂石破天驚。

  第一,《意見》體現實質管轄。對從事「台獨」和宣揚「台獨」分子,過去中央多只以言辭表達反對的立場,但從6月21日開始,中央用法律正式禁止了。它有一個重要的法律意義。《意見》所實施的是大陸所制定的法律:《反分裂國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這表示,在某些必要領域,大陸對台灣的管轄,不必等到統一以後。從先前的取消台海中線以及宣布台灣並無所謂限制水域,到今天把《刑法》執行到台灣去,大陸正逐步對台灣實行司法管轄和行政管轄。這就是向國家統一推進一大步。一般人把統一看作和平談判或武力解決的終極結果。可是,當前這種一步一步實現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轄權的作為,其實就是統一。筆者一直主張「統一進行時」,而非「等待統一」,就是這個意思。

  《意見》的出台對台灣來說,不僅意味着「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也意味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這個唯一合法政府正在對台灣這塊中國領土行使着自己的合法權力。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有堅定的遏制「台獨」的決心,也有堅定的促進國家統一的決心。《意見》對台灣人民來說,意味着台灣人民就是中國人民,受中國法律所約束。中央人民政府將逐步把台灣人民納入國家的治理體系,讓台灣人民與大陸人民一同享受作為中國人民的權利,但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

  阻斷「台獨」不良發展趨勢

  第二,《意見》禁止了法理「台獨」。《意見》第二條的第2款指出:「通過制定、修改、解釋、廢止台灣地區有關規定或者『公民投票』等方式,圖謀改變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的」;第二條第3款指出:「通過推動台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者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繫等方式,圖謀在國際社會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的」,都以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這是兩條禁止法理「台獨」的條款。

  「台獨」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國際上大家都認知的形式。就是變更國號、改旗易幟,爭取國際承認為一個國際法主體。另外一種形式是從「國內法」入手,透過「國內法」改變政府性質,比方李登輝1991年「修憲」,使原來由全國各省選出的「國民大會」,變成只由台澎金馬選舉產生。還有一種情況是,透過政府行為或對外交往,使原來的一個地方政府或政權的行為上升為「主權行為」,比方蔡英文派蕭美琴到美國去,稱為所謂「駐美大使」。「大使」這個稱呼是有主權意義的,只有主權國家能派駐,這也是一種法理「台獨」行徑。這次《意見》把它們都列入《刑法》第一百零三條「分裂國家罪」的管轄之下。

  第三,《意見》打擊「去中國化」,禁止迫害愛國人士。《意見》第二條第4款指出:「利用職權在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傳媒等領域大肆歪曲、篡改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或者打壓支援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和國家統一的政黨、團體、人員的」要依法受到懲處。過往「台獨」分子甚囂塵上,並不是有能力武力「台獨」,而是教育、文化、歷史的「去中國化」和傳媒推波助瀾。一定要對此予以迎頭打擊,才能真正阻斷「台獨」的不良發展趨勢。

  現在島內主張兩岸和平發展和促進國家統一的政黨、團體、人員,正處在白色恐怖之中,台灣當局利用法律手段,特別是「中共代理人法」和「國民法官」的新安排,對他們進行跟蹤、逮捕、審訊、罰款、監禁的迫害。《意見》對致力促進國家統一的島內愛國人士有情有義,用法律給予有力保護,這將會大大鼓勵島內促統的愛國力量。

  第四,這份《意見》還有好幾個值得注意的地方。首先,「台獨」「發起、建立『台獨』分裂組織」為有罪,這等於宣布以「台獨」為黨綱的民進黨是非法組織。其次,由於「台獨」殘害的是民族集體利益,故罪行極其惡劣的「台獨」分子最高可判處死刑。罪罰相應,合乎公義。第三,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分裂國家罪及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從重處罰,遏制了目前台灣與美國的勾連。未來在軍事上、政治上與美國聯合的島內軍人、政治人物和公務員,都要負上重責。第四,缺席審判是一記當頭棒喝,牢牢掌握對台的主動權與主導權。過去由於大陸無法在台灣地區實行直接的司法管轄,「台獨」分子肆無忌憚,十分囂張。有了這份《意見》後,大陸的主動性就強多了,大陸可以立即對蔡英文、賴清德等進行缺席審判。第五,沒收財產。現在有的人在大陸賺錢,以所賺來的錢支持島內「台獨」分子,有的「台獨」分子則是在大陸置產經商。這些人的資產以後都可被沒收。第六,「台獨」頑固分子主動放棄「台獨」分裂立場,不再實施「台獨」分裂活動,可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多項不起訴。這以最小的代價,以打擊範圍盡量縮小的方式來達成國家統一,也為願意改過和投降的人打開出路,有利於未來統一後的管治。

  《反分裂國家法》制定於2005年。它是在和平發展這個主題下提出的法律,劃出底線,但主要還是為了向台灣表示誠意,創造一個寬鬆的氛圍來促進兩岸經貿文化的交流合作。當時沒有對「台獨」定出罪名和罰則。十九年過去後,台灣島內和國內外形勢有了很大的變化,這些變化使得「台獨」走得越來越快、越來越遠。故而十九屆六中全會以後中國共產黨提出「解決台灣問題的總體方略」,在這新的國內外形勢之下,《反分裂國家法》就顯得有點不足夠了。

  對從事「台獨」和宣揚煽動「台獨」的政黨團體和個人不能聽之任之,必須有罪名,也要有罰則。可是大陸不需要特別再立法定罪名和罰則。在我們的《刑法》《刑事訴訟法》裏,相關規定已經全備。還要注意的是,這幾條法律和《反分裂國家法》一樣,都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國家基本法律。

  不能讓「台獨」分子匿藏香港

  筆者認為,大陸對台灣管轄權的體現,要使用高位階法律。因為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遺留下來的問題,過去是兩個政權爭奪中國政府的合法代表性,涉及主權和中央治權之爭。過去,我們的對台法律,是國務院部委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條例,法律位階不夠高,處理的都是技術性的事務,尚未能完全體現國家主權。這一次不但和《反分裂國家法》在意義上配合,也是幾部國家基本法律相互為用,充分表明了國家主權和中央政府的治權。

  香港方面,由於不實行內地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香港無權執行這次「兩高」和中央相關部委發布的《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可是如果正在被起訴、審訊和已經判刑的「台獨」頑固分子躲避到香港來,內地要香港送回去,香港卻無法可依。因此這次《意見》的出台提醒香港特區政府,應該把《逃犯條例》的修訂工作盡快提上議事日程,務必杜絕國家安全的漏洞,絕不可以讓香港成為頑固「台獨」分子的匿藏之地。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常務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