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與量刑標準
行為認定
分裂國家罪
包括下列行為:
1 發起、建立「台獨」分裂組織,策劃、制定「台獨」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指揮「台獨」分裂組織成員或者其他人員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活動的;
2 通過制定、修改、解釋、廢止台灣地區有關規定或者「公民投票」等方式,圖謀改變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的;
3 通過推動台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者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繫等方式,圖謀在國際社會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的;
4 利用職權在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傳媒等領域大肆歪曲、篡改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或者打壓支持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和國家統一的政黨、團體、人員的;
5 其他圖謀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行為。
煽動分裂國家罪
包括下列行為:
❶頑固宣揚「台獨」分裂主張及其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的;
❷其他煽動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行為。
罪行認定
重大罪行
1 直接參與實施「台獨」分裂組織主要分裂活動的;
2 實施「台獨」分裂活動後果嚴重、影響惡劣的;
3 其他在「台獨」分裂活動中起重大作用的。
首要分子
•在「台獨」分裂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首要分子」。
積極參加
1 多次參與「台獨」分裂組織分裂活動的;
2 在「台獨」分裂組織中起骨幹作用的;
3 在「台獨」分裂組織中積極協助首要分子實施組織、領導行為的;
4 其他積極參加的。
量刑
分裂國家罪
•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可並處沒收財產。
煽動分裂國家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並處沒收財產。
資料來源:《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