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死因時常要開庭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近日死因裁判庭就醫院數年前「開漏藥」,令病人兩度換肝,最終不治的死因作出裁決。陪審團以4比1裁定死者服用高劑量類固醇,但沒有同時獲處方抗病毒藥物,導致乙肝發作,死於不幸,並向醫管局提交5項建議。本案特別之處,是在此之前,律政司曾起訴兩名涉事醫生誤殺罪,後來撤控。

  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第lV部,有七種情況裁判官有權或必須研訊,包括:任何人突然死亡;因意外或暴力而死亡;在可疑情況下死亡;有人在受官方,如警方看管時死亡;律政司司長要求就某人的死亡進行研訊;有屍體在香港被發現或被運入香港;或就某些民航意外或商船災害事故引致的死亡事件。根據第30條,聆訊必須公開進行,但裁判官亦有權拒絕公眾人士旁聽全部或部分。裁判官可會同5人陪審團或在沒有陪審團參與的情況下進行研訊。

  裁判官會向證人發出傳票,傳召出庭作證及呈交文件。如不遵守,可被罰款及監禁不超過12個月。有適當利害關係人士可由律師代表出庭,可付費索取證人陳述書,醫學或技術報告。當值律師服務計劃會向在研訊中可能作出可導致自己入罪的證供而有被刑事檢控之虞的證人提供法律代表。

  死因庭屬於研訊,而非刑事或民事法庭,其限於為死因有可疑的事故展開研訊,確定死者的死因及肇事情況,並非找出過失者施以懲罰。當然,於死因庭呈堂的證供可用於如疏忽索償等的民事訴訟。

  一般情況下,意外死亡事故後,由死因庭找出死因,屬理所當然。但2012年的「南丫海難事件」,糾纏十年至2023年,最終由上訴庭頒令必須進行死因研訊。由於事件的獨立調查委員會沒有公布報告的所有內容,死因裁判官、律政司長及高等法院均以沒有足夠「公眾利益」理由支持家屬的研訊要求。直至上訴庭認為「公眾利益」不能狹隘理解,過去的種種調查及刑事審訊,仍未能完全滿足追尋事件答案,下令死因裁判官開庭研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