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處理/被終止租約 15天內可上訴
上訴委員會(房屋)是根據《房屋條例》成立的獨立法定組織,負責裁定房委會租戶被終止租契事宜而提出的上訴。
上訴委員會(房屋)主席張呂寶兒表示,在房委會向租戶發出遷出通知書當日起計,租戶若有異議,須在15天內提出上訴。
負責聆訊的上訴審裁小組由三名委員會成員組成,包括兩名法律界委員和一名非法律界委員,其中一人擔任上訴審裁小組主席。
正常聆訊程序下,當各方包括租戶均完成其陳述及提問後,上訴審裁小組隨即進行閉門審議,作出裁決。最終審議結果會由委員會秘書處在聆訊後14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上訴人及房委會。
張呂寶兒表示,上訴審裁小組很多決定都是一致決定確認房委會發出的遷出通知書,因為房委會一般是經深入調查,有明確理據才發出遷出通知書。租戶可以申請司法覆核,但未聞有成功覆核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