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仔暴動案發還重審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被控2019年10月6日灣仔暴動案,有5名被告學生被裁定暴動罪脫,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日頒下判詞指,即使原審不能肯定被告曾擲汽油彈,但已裁定被告是有備而來,也不是無辜途人,原審仍可考慮被告有否協助或鼓動參與暴動,認為原審事實裁斷的疊加效應屬壓倒性,無罪裁決有悖常理。遂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5名被告依次為15歲、17歲學生、蘇雅賢(20歲,女學生)、謝兆雄(22歲,學生)及陳樂燊(25歲,結他老師),上述均為案發時年齡。他們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以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眾人另被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原審法官在2021年12月裁定5人暴動罪不成立,但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分別判入更生中心、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10星期監禁。
原審仍可考慮被告有否協助參與暴動
上訴庭指,本案議題為原審法官拒絕作出各人參與暴動的推論是否有悖常理,認為即使原審不能肯定首被告在暴動中曾掟汽油彈,或作出任何暴力和破壞社會安寧等作為,但原審已裁定被告有備而來,也不是無辜途人,他們全部在暴動完結前及在暴動範圍內被捕,仍可考慮他與其他被告有否便利、協助或鼓動參與暴動。
判詞指,在被告沒有作供的情況下,原審事實裁斷的疊加效應是壓倒性,原審基於被告可能從其他道路進入暴動核心範圍,或可能不知道當時有暴動發生,純屬臆測,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