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競爭審查條例》8月1日起施行

  香港文匯報訊 據新華社報道,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公平競爭審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5章27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公平競爭審查的範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起草單位),起草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以下統稱政策措施),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二是規定有關方面的職責。國務院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督促有關部門和地方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三是明確公平競爭審查標準。起草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不當影響生產經營成本和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的內容。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但符合維護國家安全、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等規定情形,且沒有對公平競爭影響更小的替代方案,並能夠確定合理的實施期限或者終止條件的,可以出台。

  四是明確公平競爭審查機制。擬由部門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擬由多個部門聯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牽頭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請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政策措施,由本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聽取有關利害關係人的意見;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應當聽取社會公眾意見。政策措施未經公平競爭審查,或者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不得出台。

  五是強化監督保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對有關政策措施開展抽查,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應當督促起草單位進行整改。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國務院定期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情況開展督查。起草單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經督促仍未整改的,可以對其負責人進行約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