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刊憲6措施打擊6逃犯

  撤特區護照禁供資金 鄧炳強籲市民勿同流合污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首次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賦予權力,在憲報刊登公告指明羅冠聰、蒙兆達、劉祖廸、鄭文傑、霍嘉誌及蔡明達6名通緝犯為指明潛逃者,並施行禁止向其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撤銷特區護照等6項打擊潛逃行為的措施。鄧炳強警告任何人無論以任何平台向指明潛逃者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都屬違法,最高可判7年監禁,呼籲任何市民避免跟潛逃者有任何金錢或財務上瓜葛,切勿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作任何同流合污,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特區政府發言人昨批評,這些無法無天的通緝犯潛藏英國,更在當地繼續公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勾當,並作出危言聳聽的言論抹黑詆毀香港特區,繼續肆意勾結外部勢力包庇其惡行,特區政府因此有需要採取是次措施強烈打擊。已於今年3月23日刊憲公布實施的香港國安條例,訂明保安局局長有權指明潛逃者,並酌情決定施行相關措施。

  鄧炳強昨會見傳媒時表示,自己今次根據香港國安條例賦予權力刊憲,指明6名已潛逃英國、因違反與國家安全相關罪行和被香港法院發出拘捕令的人為指明潛逃者,亦已要求有關部門和相關機構根據法例向這些指明潛逃者作出6項相關措施:

  一是禁止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即不可為指明潛逃者提供金錢或其他資金,或替指明潛逃者處理任何金錢或資金;二是禁止與指明潛逃者進行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包括不可將樓宇租給潛逃者,或向指明潛逃者租入樓宇。如果向指明潛逃者買賣樓宇,則屬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三是涉及有關指明潛逃者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即不能夠與指明潛逃者合夥做生意;四是撤銷指明潛逃者的特區護照;五是將指明潛逃者的執業資格暫時吊銷;六是暫時罷免指明潛逃者的董事職位。

  鄧炳強強調,為了讓有關措施不影響無辜的第三者,樓宇的租賃合約如在他作出指明潛逃者之前簽署,或合夥協議在他作出指明潛逃者之前簽署,則不受影響。

  受英包庇續勾外力危害香港

  該6名指定潛逃者均身處英國,鄧炳強指這6名指明潛逃者在英國得到包庇,繼續勾結外部勢力去從事一些危害香港和國家安全的活動。因此,特區政府有需要採取這次將他們作為指明潛逃者的行動,以應對、打擊、阻嚇和防止潛逃行為,並希望促使被指明潛逃者拿出勇氣,返回香港,面對和接受法律和司法程序。

  被問到訂閱指明潛逃者的Patreon會否面臨法律後果,鄧炳強重申,無論以什麼平台為指明潛逃者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都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