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忠國家和特區是公務員政治中立的前提

  馮煒光

  公務員事務局頒布更新版《公務員守則》,即時生效,所有公務員和其他政府僱員(包括受聘於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計劃、退休後服務合約計劃及其他非公務員聘用條款的僱員)均須遵守。更新版守則因應涉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列明特區公務人員須為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守則也述明了公務員團隊須共同恪守12項基本信念,包括維護憲制秩序及國家安全;以民為本;熱心公共服務;盡忠職守;堅守法治;廉潔守正;政治中立;專業精神;團隊精神;效益為本;績效問責;以及保密原則。此外,公務員必須遵守與更新版守則要求相符且切合社會對公務員的期望的操守準則。守則指,公務員政治中立必須以效忠國家和香港特區為前提。所有公務員必須對在任的行政長官及政府完全忠誠,並須竭盡所能地履行職務。守則又說,過去曾經有人曲解「政治中立」的含意,公務員必須對此有所辨識和警惕。輿論都認為這一更新,以及守則對「政治中立」的闡述,是天經地義、符合國際慣例的。

  過去有人說「政治中立」不應理解成對國家和特區忠誠,只需對香港市民忠誠,盡心盡力為香港市民服務便可以。這條歪理,是企圖把國家、特區和市民割裂和對立起來。

  沒有搞割裂和對立的理由

  誠如守則第二十九條所言:「公務員須緊記自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政府的公務員,須本着熱誠為社會、特區政府和國家服務,並對此感到自豪。他們的主要職責是為市民、香港社會乃至國家謀福祉。」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區,「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和基石。特區的設立源自國家憲法,權力源自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權。公務員今天手中的權力來源,也是源自國家憲法和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權。國家、特區和市民沒有割裂和對立的理論依據。香港公務員首先是國家的特區公務員,他們服務市民的前提是效忠國家和特區。

  過去有人仿效西方政客,借監管政府之名狙擊施政,這是把公權力妖魔化,令政府空轉、社會內耗的詭辯。美西方近年也因為把「民主」(democracy)異化成「否定式民主」(vetocracy)而深陷泥淖。美西方政府經常因為這種異化而寸步難行,社會不斷內耗,效率低下,而影響其國民福祉。然而不管美國如何把「民主」異化,美國仍然十分強調所有公職人員包括所謂「司法獨立」下的法官,都必須對美國憲法忠誠。美國甚至要求法官宣誓「對付美國海內外的所有敵人」。原文是:I will support and defend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gainst all enemies, foreign and domestic。

  美國自詡為「民主燈塔」,並不時把其對「民主」的理解渲染為「普世價值」。然而美國的公職人員包括法官都必須宣誓支持及保護美國憲法,並沒有把憲法、國家和美國國民割裂和對立起來。自詡為「議會之母」的英國,也要求其公職人員包括民選議員宣誓效忠英國王室。美西方不斷吹噓宣揚其所謂「民主」,並在全球輸出,但從來沒有把「政治中立」理解成對其國家和憲法的不忠誠。全球其他國家也從來沒有把「政治中立」曲解成不用對「國家和憲法」效忠。

  曲解「政治中立」者可以休矣

  守則第五十五條在進一步闡述「政治中立」時說:「公務員絕不能因為自己的政見而選擇性地拒絕、拖延或消極地執行他們個人未必認同的政府政策,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致使他人對政府採取不信任或敵視的態度。」這是公務員展現「完全忠誠」的具體表現,公務員必須對在任特首效忠。對在任特首領導下的特區政府所制訂的政策,公務員不管是否認同,都必須忠實地執行,絕不應藉口「對市民負責」來拒絕、拖延、消極執行、公開反對甚至組織集會予以抵制。誠如前述,特區公務員首先是我國的公務員,必須以對國家和特區效忠為前提,必須對在任行政長官及政府完全忠誠。

  總的來說,公務員體制的憲制基礎、權力來源、國際慣例,公務員對國家和特區完全忠誠,是天經地義的。一切試圖把「政治中立」予以曲解,把「政治中立」作為藉口,不盡心協助在任特首和政府工作的歪風邪說,可以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