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明確高頻交易標準

  香港文匯報訊 內地關於量化交易監管細則終於出爐,上海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上周五晚均就「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公開徵求意見,明確高頻交易標準,並在報告內容、交易收費、交易監管等方面對高頻交易投資者提出差異化管理要求,包括增加報告內容、適當提高收費標準、要求會員從嚴管理等,重點加強高頻交易監管。

  實行差異化收費標準

  據上海、深圳交易所的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顯示,高頻交易的情形包括單個賬戶每秒申報、撤單的最高筆數達到300筆以上;單個賬戶單日申報、撤單的最高筆數達到20,000筆以上等。意見稿對高頻交易作出差異化監管安排,包括額外報告要求、從嚴管理異常交易行為、實行差異化收費標準等。

  在交易行為管理方面,意見稿明確可能影響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股票異常交易行為,包括瞬時申報速率異常、頻繁瞬時撤單、頻繁拉抬打壓、短時間大額成交等四類重點監控的程序化異常交易行為。具體而言,瞬時申報速率異常,是指極短時間內申報筆數巨大,即1秒鐘內申報、撤單筆數達到一定標準;頻繁瞬時撤單,是指日內頻繁出現申報後迅速撤單、全日撤單比例較高,即全日發生多次1秒鐘內申報又撤單的情形,且全日撤單比例達到一定標準。

  頻繁拉抬打壓,是指日內多次在單隻或者多隻股票上出現小幅拉抬打壓,即全日多次出現個股1分鐘內漲(跌)幅度和期間投資者成交數量佔比達到一定標準;短時間大額成交,是指短時間內買入(賣出)金額特別巨大,加劇本所主要指數波動,即上證綜合指數或科創50指數1分鐘內漲(跌)幅度、期間投資者主動買入(賣出)金額及佔比達到一定標準。

  程序化交易是指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或者下達交易指令在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倘導致證券交易出現重大異常波動,交易所可以按照業務規則採取限制交易、強制停牌等處置措施;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穩定的,可以按照業務規則採取臨時停市等處置措施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