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決釐清條文完善國安法律建設

  施漢銘 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香港大學公法學博士生

  「35+顛覆政權案」宣判,16名不認罪被告經審訊後,14人被裁定罪名成立。此案是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首宗涉及「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案件,對完善香港國家安全法律制度的建設有重大的影響。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的判詞,就部分爭議及關鍵詞作出清楚的說明,對大眾了解「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定義及條文內容有重要的意義,有助特區政府及社會大眾齊心維護國家安全。

  案件所涉及的是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有關條文內「國家政權」的定義,法官在判詞中作出了說明。判詞指出,參考了香港法例,「國家政權」意指特區政府的各種權力,以及特區政府不同組織例如政府部門或政策局所履行的職能。

  「35+」顛覆意圖昭然若揭

  回顧案中由戴耀廷所設計的「攬炒十步曲」路線圖,就是在有足夠反中亂港分子佔據立法會議席後,否決政府向立法會提出的所有撥款申請(第四步),迫使特首解散立法會(第五步),繼而在立法會重選後再次否決預算案,令特首必須按基本法辭職,最終特區政府因此停擺(第七步)。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就此,法官在判詞中指出,立法會議員顯然肩負憲制責任,在需要時依據財政預算案的利弊,進行審核和通過。因此法官毫不猶疑肯定,懷有意圖「不予區別」地否決預算案,必然屬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足以證明可構成顛覆國家政權行為。

  法官先就國家政權和立法會的關係作出說明,繼而解釋「35+顛覆政權案」一眾被告通過意圖「不予區別」地否決預算案達至癱瘓政府運作,是如何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的罪行。大眾對於案中被告們的陰謀與顛覆國家政權之間的關係,有更清楚的了解。

  另一方面,判詞指出2020年3月和4月時,由戴耀廷提出的「35+」終極目的和用意已非常清晰,就是破壞、摧毀或推翻現行的政治制度,以及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所建立的體制。我們從以上的判詞中,便能得知案中一眾被告參與的,就是一場顛覆國家政權的行動。

  「非法手段」不限於武力

  至於關於案中其中一個爭議點「其他非法手段」一詞的意思,辯方試圖針對「非法」及「手段」兩個層面,辯解被告們在案中的行為有否違反香港國安法。辯方曾提出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三)條範圍的爭議,是同類詮釋規則是否適用於「其他非法手段」的詮釋。辯方認為「其他非法手段」一詞的意思應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非法手段。對此,法官在判詞指出,法庭在正確地詮釋香港國安法第三章內所有訂明罪行的條文後,得出的結論是「其他非法手段」所指的並不止於刑事行為,還包括「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以外的手段,而條文目的是要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以及防範顛覆國家政權罪行。也就是說,法官在判詞中清楚表明對「手段」的理解不在於涉及武力與否。

  關於「非法」的爭議,辯方曾提出爭論,並認為控方必須證明各被告當時知道涉案的手段是非法的,因為被告有可能真誠但錯誤相信戴耀廷提倡的計劃是屬合法手段。對此,法官在判詞中指出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非法」一詞,明顯是形容罪行中的犯罪行為,而並非所需的犯罪意圖,控方無須證明各被告知道有關手段屬非法手段。

  「35+顛覆政權案」是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首宗涉及「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案件,判決對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有重大的影響。法院對該案作出合理且公正的裁決,並就部分爭議及關鍵詞作出清楚的說明,不但有助大眾對該案有清晰的了解,而且為日後同類案件留下極具參考價值的先例,完善香港在國家安全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