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顛覆政權法網難逃】法官分析證據 揭被告顛覆意圖

◆當日戴耀廷與一眾政棍高調宣布舉行所謂「初選」。 資料圖片
◆當日戴耀廷與一眾政棍高調宣布舉行所謂「初選」。 資料圖片

  14罪成者裝傻摳字眼混淆視聽 各種鐵證下無所遁形

  香港47名攬炒派中人組織和參與「35+顛覆政權案」,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主腦戴耀廷等31人在審前認罪,餘下16名不認罪受審被告,有14人日前被裁定罪成。判詞中,詳細記錄了部分不認罪的被告在審訊中所作的供詞,包括聲稱在案發時相信「35+計劃」不會成功,自己反對使用否決權,或對「謀劃」不知情等種種理由,企圖玩弄字眼、轉移視線開脫罪行。法庭綜合被告的「政綱」、個人社交平台,協調會議、論壇和記招等不同場合的言行、警方搜獲的證物等多方面證據,逐一分析和反駁被告的狡辯和謊言,揭露他們的顛覆意圖。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吳政亨 擁抱「攬炒」概念懷顛覆意圖

  吳政亨是「初選」組織者。法官指,吳與戴耀廷就「初選」頻繁交流,又曾在Facebook發布有關帖文,證明他清楚知道「35+計劃」的目標是要運用否決權,迫使特區政府回應所謂「五大訴求」。

  由警方在吳政亨的電腦上發現他筆名「李伯盧」撰寫的文章可見,吳同意擁抱「攬炒」概念者,即若政府拒絕回應訴求,就會破壞其職能,又轉發文章並同意戴耀廷所說,取得立法會多數議席後,需運用否決權。吳擁抱「攬炒」概念,懷有顛覆意圖。即使在國安法生效後,吳仍懷有顛覆意圖,並執行謀劃。

  鄭達鴻 國安法生效後續參選反映認同

  鄭達鴻作供稱,他在公民黨內部討論時,曾反對簽署「墨落無悔」聲明,並稱最後以「公民黨」名義簽署聲明,是刻意與其他簽署者不同以「保留彈性」,又稱自己不同意時任公民黨黨魁楊岳橋當年在記者會提出否決政府所有法案的立場云云。法庭認為,如沒統一訊息就召開記者會是違背常識的,而他參與了該記者會前的內部籌備會議,在記者會上亦沒表示不同意梁家傑、楊岳橋的發言,更舉起寫有「35+ 議會過半 實現五大訴求」的標語牌,又在國安法實施後繼續參選,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具有顛覆意圖。

  何桂藍 政見最激進、大話連篇

  法庭認為,何桂藍是「初選」參選者中,具有最激進政見者之一。她企圖將現行政治架構及制度「連根拔起」,反對「一國兩制」。何桂藍辯稱,組織者一直沒提供文件、故未達共識。法庭認為,何作供指但凡遇到她不理解的內容時會提出反對,法庭難以相信她不會追問組織者,認為她之所以沒有對組織者投訴,是因為她滿意協調文件內容。

  何桂藍稱參選只想「鼓勵人投票」、「推高投票率」、令外界「正視香港」等,法庭認為這不是她參選的單一原因,而其政綱、街站、論壇、訪問均沒提及此點,也沒有聽到何公開指明奪取「35+」席、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是不切實際、不可能等說法,其庭上口供與其Fb帖文相違,批評其證供不可信、不可靠。

  陳志全 企圖淡化自己參與謀劃

  陳志全作供承認曾閱讀戴耀廷撰寫的「真攬炒十步曲」文章,但否認贊同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又稱「人力」參與「初選」機制,是因為「民主派」需有一致的共同政治行動綱領,以在議會內制衡政府。法庭在檢視所有證據後,認為「人力」願意參與「初選」的原因,是因為「民主派」達至他們可以接受的共同政治行動綱領,即動用否決預算案的權力。

  陳聲稱不認為以「墨」聲明綑綁當選者是要統一否決預算案,又稱自己在街站的發言可能是「隨口噏」。法庭不接納其說法,指陳只是在庭上淡化自己對計劃的了解和參與。

  鄒家成 供詞不可靠、不可信

  法庭不認為是戴耀廷先提出「積極運用」否決權,鄒才建議為「會運用」。鄒家成是「墨落無悔」聲明發起者之一,必然知悉本案的謀劃。法庭拒絕接納鄒聲稱「共同綱領」是指協商會議議程等說法,也不接受鄒聲稱協調協議文件與「墨」聲明字句相似只屬巧合的說法,裁定鄒的供詞不可靠、不可信。 法庭認為,鄒有較激進的理念或立場,相信他會使用任何方法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鄒在庭上稱會向政府施壓要求實現「五大訴求」,但沒想過要癱瘓政府云云 ,這與其選舉口號及Fb發文內容非常不同,法庭拒絕接納其說法。

  何啟明 不可靠、不誠實的證人

  何啟明庭上辯稱,以其理解,否決權是「基本法所賦予」,又稱「墨落無悔」聲明沒有綑綁否決,參選人可自行選擇運用哪一項基本法權力,法官批評他的解讀「荒謬」;何啟明聲稱「35+」可「達至權力制衡」,法庭認為以何的政治經驗肯定知道「五大訴求」是政府永不接受的訴求,而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只是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藉口,直指何啟明非誠實可靠證人。

  楊雪盈 知悉「35+」計劃目標、共同行動

  警方在其電腦中檢獲港島區協調文件,列明「會積極運用立法會的權力,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以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而她雖沒有在其個人社交平台分享「墨落無悔」聲明,但她有簽署聲明,在沒有證據證明相反情況下,唯一合理推論是楊知悉運用或積極運用否決權是「35+ 計劃」重要元素。

  楊與戴耀廷等人出席記者會,必然知悉取得立法會過半議席、威脅動用否決權以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是計劃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多項證據均證明楊屬謀劃一分子,包括「墨落無悔」聲明、其競選單張、參選宣言內容等,法庭得出無可抗拒的推論,即楊意圖在立法會與其他「民主派」共同行動,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具有顛覆國家政權的意圖。

  彭卓棋 機會主義者、謀劃一分子

  警方在彭的電腦中搜出選舉單張,提到「民主派」提出立法會過半「35+」願景,提倡運用立法會權利,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當權者回應五大訴求」,背面則印有戴耀廷在《蘋果日報》發表的「南攬炒十步曲」時間表,故彭知悉戴耀廷以「35+」手段實現立法會過半,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其政綱也提及有關內容。

  彭供稱無意否決預算案,法官指,觀察彭在庭上的作供,認為彭是機會主義者、難以置信的證人,會作出有利自己的陳述,根據其論壇發言及競選材料,認為唯一合理的推論是彭完全贊同「35+」計劃的目標,且為謀劃一分子。

  林卓廷 肯定有意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警方在林的住所搜獲論壇筆記,其中提到「胡志偉一再公開回應話會積極運用(否決權)。況且,其實我立法會四年沒有贊成過財政預算案」,又承諾會簽署「墨落聲明」等,其內容與林在論壇上的發言脗合。法庭在分析證據後認為,民主黨內各被告之間必然有討論過有關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議題,組織者不可能向林隱瞞「35+」計劃背後目的。基於林的立法會議員經驗,他必然知悉否決預算案對政府履行職能的負面影響,法庭可肯定林卓廷有意進行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具意圖顛覆國家政權。

  黃碧雲 「共謀者原則」下必與同黨持相同立場

  黃出席了兩次協調會議,曾接收及閱讀戴耀廷發送的協調協議文件。作為時任立法會議員,她必然知道政府永遠不會同意「五大訴求」。在「初選」論壇上,她稱民主黨會「用盡憲制裏所有權力」,包括否決預算案是受到「抗爭派」壓力才說出,法官不接納,認為這是黃的真實想法。

  時任民主黨主席胡志偉於九東「初選」論壇上稱,所有候選人均會動用否決權,包括否決預算案的權力,以迫使中央及特區政府回應「五大訴求」。法庭認為,雖然黃不在場,但按共謀者有關言論屬可指證她的可呈堂證供,在「共謀者原則」下,黃必然採取與黨主席胡志偉相同立場。從她提交提名表格及參與「初選」的言行,法庭認為她是謀劃的參與者。

  梁國雄 「政綱」和言行證其是謀劃一分子

  梁在Fb分享了「社民連」文章,聲稱「民主派」應否決預算案以爭取回應「五大訴求」,故法庭認為梁是在清楚知悉「35+」目標的情況下參與「初選」。作為前立法會議員,他必然知道重複否決預算案會對政府運作造成嚴重影響,而根據他在提名表格夾附寫的政綱,以及在選舉單張上提及「35+」重要性及否決權等言行,法庭認為梁是謀劃的一分子。在「初選」落敗後,梁在其Fb轉發聲明,稱繼續支持「35+」,考慮梁國雄一系列言行,法庭認為他無疑具嚴重干擾、阻礙、破壞政府職能的意圖。

  余慧明 自以為行為合法非免責辯護

  從余發布的文章、受訪內容等所見,她參加「初選」是要為政制帶來改變及「破局」。余曾發布文章提及「否決所有政府提出的議案……令特首宣布解散立法會,製造憲政危機」、受訪時談及用任何方法去推翻政權,庭上則辯稱有關訪問文章「不夠仔細」,又聲稱自己願意和政府商討,或願意作出妥協,不認為自己的行為屬「非法手段」。基於余在多個場合的公開言論等證據,法庭認為余具顛覆國家政權的意圖,即一旦政府拒絕接納其政治訴求,就會透過動用否決權嚴重干擾、阻礙或破壞政府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