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不容灰色地帶

  陳子遷 律師 吉林省政協委員 香江聚賢法律專業人才委員會主任

  「攬炒派」47人涉嫌組織及參與「35+顛覆政權案」近日裁決,這是香港國安法落實後首宗「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案中不承認控罪的16個被告人中,14人均被裁定罪成。高等法院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對此案涉及的各項法律爭議作出了明確的裁決,並對裁決理由作出清晰闡釋,包括控方無須證明各被告知道有關手段屬非法手段;議會特權並非絕對特權;若各人懷有控罪所指的意圖不予區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必然「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等。法庭是次判決釐清條文定義,令不法之徒無法遊走在法律空隙,將推進香港國安法精準實施。保護國家安全,絕對不能容忍有灰色地帶,任何人做的事情,只要是企圖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安全,就必須定罪。

  筆者認為,是次裁決理由合理合法,因為並非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和活動,才有機會違反香港國安法,不應將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限制得過於狹窄,而是應將任何有意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包括且不限於本案中的被告,企圖通過非法選舉、公投等方式來製造混亂,從而達到顛覆國家的目的,更何況這種手段本身已是非法手段。只有這樣解釋,才能令不法之徒無法遊走在法律空隙。

  全面準確理解國安法立法原意

  這45名罪成被告干犯「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他們的行為是旨在顛覆國家政權。他們作出連串行為,力求在2020年立法會選舉中當選立法會議員,並在立法會取得過半議席後(即35+),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行政長官回應「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的要求。如果行政長官拒絕回應,就要根據基本法第五十條解散立法會,並最終須根據基本法第五十二條辭職。被告最終的意圖是要達到顛覆香港特區政府。若被告的陰謀達成,將癱瘓政府運作,並導致香港特區出現憲制危機,將會對香港社會造成極大的危害。司法機關依法辦案,全力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完全合理合法,不容置喙。正如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的,特區政府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會堅決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並強調特區政府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會全力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履行這天經地義的責任。

  法庭是次判決明確劃定危害國家安全的紅線,對顛覆政權、破壞「一國兩制」的行為零容忍,沒有採納辯方要求以普通法的「狹義詮釋」,正是全面準確理解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的司法體現,有助維護香港的法治穩定,對日後處理其他同類案件亦起到標杆作用。例如是次辯方主要爭議之一是案中「其他非法手段」,應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而法庭根據香港國安法、全國人大「5·28決定」和全國人大「5·22說明」進行詮釋後,得出的結論是「其他非法手段」並不限於刑事行為,而是包括「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以外的手段。這一法律詮釋目的就是要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更好地防範顛覆國家政權罪行。

  裁決有利國安法的準確實施

  還有針對辯方爭議的不予區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會否構成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中所指的非法手段,法庭明確指出,不予區別地否決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公共開支,以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向來都違反基本法第七十三條和一百零四條內擁護基本法的規定。若此等行為具有嚴重破壞政府或行政長官權力和權威的意圖,更不在話下。因此,法庭認為,若各人懷有控罪所指的意圖進行此事,法庭毫不猶疑給出肯定的答案,即此舉必然會「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法庭確定本案發生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行,旨在破壞、摧毀或推翻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確立的現行香港特區政治制度和架構,案情極其嚴重。最終的判決公平公正,並傳達出強烈的信息,任何人從事破壞國家安全的行為,不管是打着什麼旗號,最終都難逃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