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違規劏房業主被罰共1萬元

  香港文匯報訊 兩名分間單位(俗稱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規定,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被判處罰款共10,000元。

  自條例生效以來,差餉物業估價署已成功檢控269宗個案,共涉及231名劏房業主,罰款介乎400元至18,600元,合計總罰款492,010元。這些業主的罪行包括:一、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二、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種類的款項。其中,一名業主涉及要求兩名租客支付多個月的垃圾費等,觸犯上述一及二項共12宗罪行而被判處罰款9,200元。

  估價署於早前發現這些業主涉嫌違反條例的相關規定。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向這些業主提出檢控。

  估價署發言人強調,劏房業主必須嚴格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估價署會繼續堅決執法,以打擊任何違例個案。

  除了跟進舉報個案,估價署一直以多管齊下的方式主動識別、調查及跟進有關業主涉嫌違反條例規定的個案。就此,估價署要求規管租賃的業主提供與租賃有關的資料及參考文件,以核實相關業主是否已遵從條例的規定。如業主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或忽略署方要求,即屬違法,最高可處第三級罰款(10,000元)及監禁3個月。因應實際情況和所蒐集的資料及證據,估價署會對個別個案採取適當行動,包括就涉嫌觸犯條例下罪行的個案提出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