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愛詩:顛覆政權不限於武力行為 違基本法即屬非法手段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35+顛覆政權案」是香港實施國安法後,首宗涉及第二十二條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案件。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區基本法委員會原副主任梁愛詩前日(30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香港要維護國家安全,定義顛覆行為不能限於只是涉及武力的行為,她完全支持法庭對國安法第二十二條的理解,即最重要是有關人等的行為是為了顛覆國家政權。

  梁愛詩在訪問中表示,這一次的審判程序公開透明,外國駐港領事館均可派人聽審,而法庭的判決長達300頁、對每一個犯罪的元素都做出了分析,法治得到彰顯。

  被告藉癱瘓政府等行為推翻政權

  她詳細解釋了法院是次判決四大方面的重要依據:

  第一,國安法是針對懲治「癱瘓政府管治」的行為。2020年5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作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的說明,提到建立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其中一個必須採取有力措施依法予以防範、制止和懲治的行為就是「癱瘓政府管治」和立法會運作。因此,國安法已經清楚地說明,「癱瘓政府管治」和立法會運作是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二,必須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憲法秩序。在有關說明中,王晨指出,要堅持依法治港。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必須堅決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憲制秩序,嚴格依照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管治,支持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牢固樹立並堅決維護法治權威,任何違反法律、破壞法治的行為都必須依法予以追究。「35+顛覆政權案」不是香港憲制上允許的選舉程序,其目的意在癱瘓政府運作外,希望以否決財政預算案等行為,迫使行政長官下台,肯定的不是依照基本法,肯定的要破壞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憲制秩序,因此必須依法予以追究。

  第三,根據國安法第二十二條,除了用武力或者威脅使用武力顛覆國家政權的手段外,用「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是犯法的罪行,在今時今日的香港而言,要顛覆國家政權,不一定涉及武力。有兩個理由,一是,香港有駐軍,所以用武力達到這個目的並不容易,二是,在國際社會上顛覆國家政權的手法經常是用巧實力(Smart power)潛移默化洗腦,導致國民對自己的國家政權的反感或者要推翻。因此,香港要維護國家安全,必須不能限於只是涉及武力,最重要的元素是,無論是否涉及武力,最重要是他的行為是旨在顛覆國家政權。

  第四,公職人員包括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必須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該案的被告目標就是要癱瘓政府運作,迫使行政長官下台,已經是要推翻特別行政區合憲的政權,所以,法庭判決違反基本法已經屬於非法手段。

  她強調,公職人員不能濫權,無論是立法會還是行政機構中的公職人員,因此,當立法會議員利用他自己的憲制地位或者權力,去違反基本法或者任何其他香港的法律,都應該受到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