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梓引】顛覆國家政權難逃刑責
李梓敬 立法會議員
「攬炒派」47人涉嫌組織及參與「35+顛覆政權案」,被控干犯香港國安法下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包括戴耀廷在內的31名被告在審前認罪,餘下16人不認罪受審。經歷118日的審訊後,法庭終有裁決,除了李予信和劉偉聰脫罪,其餘14名不認罪的被告均罪成。今次判決不僅體現香港司法獨立透明的核心價值,亦向社會傳遞出正確的法治觀念,即用任何形式方法企圖破壞社會、顛覆國家,相關人士必受到法律制裁。
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前,戴耀廷提出透過機制協調「攬炒派」陣營,達至立法會「35+」、即議席過半,圖以兩次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最終令特首辭職,以此迫使政府回應所謂「五大訴求」等。單純看「否決財政預算案」幾個字,有人辯稱為議員固有的權力,但事實並非如此簡單。法庭在今次判決明確指出,立法會議員不予區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是違反基本法有關立法會職能,以及議員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條文。若行政長官在財政預算案被否決兩次後,則必須根據基本法第五十二條辭職。即使行政長官在立法會已被解散時,按上一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這亦代表政府執行任何新的政策時都必遭嚴重阻礙,基本上都要煞停。議會特權非絕對特權,癱瘓立法會運作除了反中勢力,還有外國及境外勢力,通過立法及行政手段插手及搗亂,嚴重干預特區機構依法履行職務,足以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
修例風波中,一眾「攬炒派」政客舉辦所謂的「初選」,在戴耀廷等主事者的煽動下,早已變質為顛覆國家政權,案中一眾反中亂港分子實在是罪有應得。事實上,「顛覆國家政權」相關罪行並非香港獨有,美國早在1918年就有了《煽動叛亂法案》,而於1940年通過了《史密斯法案》,把故意煽動或教唆以強制或暴力手段,推翻美國政府以及加入這類組織列為犯罪,最高刑期20年。
今次判決亦向公眾傳遞明確的信息,非暴力手段不代表沒有危害。案中辯方其中一個爭議點是「其他非法手段」一詞的意思,應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非法手段。法庭在判詞中已指出,「其他非法手段」不應只限制於武力或威脅作出武力的行為,否則是不合情理、邏輯,有違立法目的。判詞警示,「攬炒派」欲借大搞「軟對抗」,以圖破壞社會秩序,同樣逃不過法律制裁。
今次法庭審理「35+顛覆政權案」,完全獨立、專業、中立,不會受到任何外力影響,所作的判決都是依法辦事、中立審理。但同時,律政司也不能掉以輕心,必須做好萬全準備,讓法律公義得到伸張,更讓各界真正走出黑暴陰霾,得以聚精會神謀發展惠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