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釐清法律定義 確保國安港安

  傅健慈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副會長 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35+顛覆政權案」昨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高等法院)裁決,16名不認罪被告,14人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法庭依法作出公正裁決,進一步釐清「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法律定義和規定,是香港特區執法和司法機關依法履職盡責,履行維護國家安全憲制責任又一次重要體現,以利更全面準確地落實香港國安法,判決對日後同類案件具有重要的參考作用,更有效確保國安港安。

  47名被告共同被控一項「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2(3)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即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裁決提到,16名被告與其他人協議作出連串行為,即如果在隨後舉行的2020年立法會選舉中當選立法會議員,並在立法會取得過半議席後,將對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案或公共開支,不論當中利弊或內容如何,均不予區別否決或拒絕通過,意圖迫使行政長官回應所謂「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的要求。而如果行政長官拒絕回應,將要根據基本法第五十條解散立法會,並最終須根據基本法第52條辭職。

  「其他非法手段」不局限於使用武力

  香港國安法第一條提出,必須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的方針,以及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要求;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條,香港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香港國安法第六條也要求香港居民遵守香港國安法,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本案控罪的第一大元素,即觸犯了香港國安法第22條第三款,即:「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另外,涉案認罪被告,計劃當選後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令特區政府停擺,就屬於嚴重干擾特區政府依法履行職能的犯罪行為。

  控罪的另一個元素是「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辯方認為,「其他非法手段」一詞的意思,應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非法手段。法庭裁定,所有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或活動,不論其形式及方法,均不可能視為可接受或可容忍的。法庭進一步指出,香港國安法第22條第三款的詮釋,不但須涵蓋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還須涵蓋其他非法手段。把香港國安法第22條限制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和活動,是不合情理、不合邏輯且有違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的。

  癱瘓立法會屬顛覆政權

  本案的另一個法律爭議是,違反基本法第73條下的職權,會否構成香港國安法第22條中所指的非法手段。法庭在考慮基本法的有關條文後指出,立法會議員顯然集體肩負憲制責任,在需要時依據財政預算案的利弊,對之審核和通過。若財政預算案獲得通過,行政長官便有責任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再者,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要求立法會議員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以及宣誓效忠香港特區。

  法庭認為,不予區別地否決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公共開支,以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向來都違反基本法第七十三和一百零四條內擁護基本法的規定。若此等行為具有嚴重破壞政府或行政長官權力和權威的意圖,更不在話下。法庭更指出,議會特權並非絕對特權;癱瘓立法會運作,除了反中勢力,還有外國及境外勢力參與其中。

  由此,法庭裁決清晰表明,不予區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而且具有癱瘓立法會運作的意圖,必然「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亦即是干犯顛覆政權罪。

  此次法庭裁決,合理公平,符合憲法、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的相關法律條文規定,進一步釐清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法律定義和規定,彰顯法治公義,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