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顛覆政權法網難逃】法律界:判決明確國安紅線利法治

◆大批傳媒到法庭外追訪。 香港文匯報記者郭木又 攝
◆大批傳媒到法庭外追訪。 香港文匯報記者郭木又 攝

  裁決理由闡釋清晰 為日後處理同類案件定標杆

  香港特區高等法院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昨日就「35+顛覆案」頒下的判詞,對是案涉及的各項法律爭議作出了明確裁決,並對裁決理由作出清晰闡釋,包括控方無須證明各被告知道有關手段屬非法手段;議會特權並非絕對特權;若各人懷有控罪所指的意圖不予區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必然「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等。香港文匯報記者訪問多名香港法律界人士,他們均認為,法庭是次判決明確劃定危害國家安全的紅線,對顛覆政權、破壞「一國兩制」的行為零容忍,有助於維護香港的法治與穩定,對日後處理其他同類案件亦起到標杆作用。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裁決理由:法庭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0年5月22日作出的「說明」和全國人大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提及「任何」活動,而並非單指關乎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活動,這事實加強了法庭的看法,即辯方提出「其他非法手段」一詞應作狹義詮釋的說法,有違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的。

  法律界解析:須遵從立法原意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立法會議員黃英豪指,從法律的體系來說,香港國安法是按大陸法制定但同時適用於實行普通法的香港特區的特別法。香港法庭在審理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必須遵從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

  法庭沒有採納辯方要求以普通法的「狹義詮釋」,正是全面準確理解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的司法體現。本案是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審結的涉及解釋國安法條文,且涉案人數最多的一審案件,判決理由對日後其他同類案件,起到標杆效果。

  裁決理由:法庭認為,把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限制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和活動,是不合情理、不合邏輯且有違香港國安法的目的。必須留意的是,案中使用的其他手段,仍須屬於非法手段而不是任何手段。

  法律界解析:不容灰色地帶

  律師陳子遷認為該裁決理由十分合理,因為並非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和活動,才有機會違反香港國安法,因此不應將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限制得過於狹窄。在保護國家安全方面,絕對不能容忍有灰色地帶。

  裁決理由:法庭表示,民事過失是否足以構成非法手段,法庭認為無須就此事表達肯定意見,只須指出在本案中就「違反基本法是否足以構成非法手段」此問題作出決定。

  法律界解析:判詞解釋影響正面

  香港執業律師、全國青聯港區委員譚雪欣解釋,如果從事的行為違反基本法,也可構成其他非法手段。法庭對其他非法手段不局限在辯方的狹義解釋,是合法合理合情的。該判詞解釋的影響是正面的,更有效地達到及執行國安法的原意,保障國家主權安全。

  裁決理由:法庭結論是控方無須證明各被告知道有關手段屬非法手段。法庭認為,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非法」一詞,明顯是形容罪行中的犯罪行為,而並非所需的犯罪意圖;否則,被告即可基於自己對法律無知,提出辯解理由。

  法律界解析:傳達違法必嚴究信息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法學教授傅健慈表示,此次裁決向公眾傳達明確的信息,即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都將受到嚴厲打擊,無論作出行為者是否意識到其違法性。他並指,香港國安法只是針對極少數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會繼續保障廣大市民的權利自由,守法市民不會誤墮法網。

  裁決理由:法庭得出結論是,「國家政權」意指香港特區政府的各種權力,以及政府不同組織(例如政府部門/政策局)所履行的職能。這就是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所致力保護的「國家政權」。

  法律界解析:裁決具阻嚇作用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表示,今次裁決明確了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所致力保護的「國家政權」的含義,也明確了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是自香港國安法出台以來,首宗涉及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案件,香港國安法絕不是「無牙老虎」。他相信今次裁決有阻嚇作用,再一次證明香港國安法是香港社會的定海神針。

  裁決理由:法庭認為,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三)條所指的「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足可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法庭注意到有關的干擾、阻撓及破壞必須達到嚴重程度。

  法律界解析:助維護港法治

  身為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容海恩表示,裁決明確劃定了行使權利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紅線,表明法庭不會容忍任何以違法手段顛覆政權、破壞「一國兩制」的行為,這有助於維護香港的法治與穩定。同時也向社會傳遞了一個信息,就是公民在享有各項權利和自由的同時,也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行事,不能逾越法律底線。

  裁決理由:法庭認為,不予區別地否決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公共開支,以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向來都違反基本法第七十三和一百零四條內擁護基本法的規定。若此等行為具有嚴重破壞政府或行政長官權力和權威的意圖,更不在話下。

  法律界解析:提供案例參考

  大律師丁煌表示,這條判詞釐清了這兩條法例刑事上的關係,即任何人無差別使用基本法第七十三條(二)賦予的權力阻止財政預算案通過,違反第一百零四條訂明的立法會議員等公職人員必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就會涉嫌觸犯「顛覆國家政權罪」,亦為日後法庭判決提供了案例參考。

  裁決理由:法庭認為,議會特權並非絕對特權。

  法律界解析:明確「議會特權」定義

  大律師龔靜儀表示,「議會特權」並不包括議員可以藉投票無差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以企圖癱瘓立法會運作、迫令行政長官下台,乃至拖垮整個特區政府。從梁國雄案中上訴庭判決看,「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的豁免範圍只包括立法會議員發表言論,而不包括他們的行為。意即,立法會議員在辯論財政預算案期間發表的不支持甚至反對言論,的確會被特權法所保護,但其投票反對或支持財政預算案這種行為,不屬於發言,不受「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所保護的。

  裁決理由:法庭認為,不予區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所產生的法律爭議是,若各人懷有控罪所指的意圖進行此事,會否必然地「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法庭毫不猶疑裁定答案為肯定的。

  法律界解析:被告顛覆意圖昭然若揭

  大律師龔靜儀表示,無差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足以被視為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中的「其他非法手段」。儘管立法會議員有權否決財政預算案,但高等法院要檢視有關行為或活動的真正目的及意圖,是否是為了顛覆國家政權。在此基礎上,別有用心的違法者,也不能以「有關的行為或活動未達到觸犯任何刑事控罪的程度」作為一個有效的抗辯理由。

  她認為,一班被告無差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目的是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其顛覆國家政權的意圖是昭然若揭。

  ◆香港文匯報記者 康敬、藍松山、陳逸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