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依法從嚴處理學生欺凌

  香港文匯報訊 據新華社報道,近年來,一些未成年人嚴重犯罪案件受到社會各界高度關注,引發對「犯罪低齡化」的廣泛討論。 最高人民法院30日發布關於全面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見,意見明確,對未成年人犯罪寬容不縱容,標本兼治,懲防並舉,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值得關注的是,意見並對學生欺凌的學校責任、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監護管教責任等社會關注熱點做了明確規定。

  最高法提供的數據顯示,近三年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數量總體呈上升趨勢。對此,最高法此次發布的意見明確,對未成年人犯罪寬容不縱容。其中特別強調:「對於主觀惡性深、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特別是屢教不改的,絕不姑息縱容,堅決依法懲治,確保司法公正。」

  嘲諷、扇耳光、毆打辱罵……學生欺凌問題觸目驚心,也極易誘發嚴重犯罪。

  對此,最高法意見強調「依法從嚴處理學生欺凌」。人民法院在相關案件中發現存在學生欺凌現象的,應當與學校或培訓機構及教育主管部門溝通,建議及時予以嚴肅處理,並跟進處理進展。欺凌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中,最高法意見專門提出,探索通過訴前調解等方式,促使實施學生欺凌的未成年人真誠賠禮道歉。

  「調解介入學生欺凌,是一種新的治理機制,有利於化解雙方家庭以及家校的矛盾;促使欺凌者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也為被欺凌的人提供安慰,避免留下心理陰影。」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會副會長張善根說。

  學校失職要擔責

  記者了解到,不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學校未能及時發現和干預欺凌、不良交友等問題,導致學生走向犯罪或者被侵害。最高法意見對此明確規定,學校、培訓機構等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依法判決承擔侵權責任,並根據情況發送司法建議。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意見專門提出,堅決依法懲治各類「校鬧」等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未成年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發生人身損害,學校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依法判決學校不承擔侵權責任,為學校依法依規開展教學管理提供司法保障。

  「這個規定意義重大,有助於破解一些學校和老師『不敢』管學生的難題。」張善根表示,法不能向不法讓步,因為害怕「校鬧」而放棄管理,反而會鼓勵和誘發違法行為。

  家庭管教缺失 法院可予以訓誡

  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後,往往存在管教缺失、監護不力、教育不當等問題。

  據最高法介紹,2021年至2023年,全國法院一審審結的涉未成年人暴力案件中,被告人為留守兒童的佔比22.94%,單親家庭佔比6.95%。許多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前缺失家庭關愛和教育,有的父母對孩子成長中遇到的生理、心理困惑疏於關心。

  最高法意見明確提出,人民法院在審理涉未成年人刑事、行政案件中,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存在其他因家庭監護管教缺失、不當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的,根據情況,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很多都是監護人沒有盡到職責。」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少年司法專委會主任宋英輝表示,根據中國法律規定,監護人對此主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張善根認為,對於嚴重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追責應當剛柔並濟。「還需要一些剛性懲戒,包括罰款、拘留,甚至探索讓其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