釐清條文定義 推進國安法精準實施

  在「35+顛覆政權案」中,攬炒派47人被控干犯香港國安法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47名被告有16人不認罪,其中14人昨日被裁定罪成。是次法庭的裁決釐清了「其他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等關乎香港國安法的條文定義,就立法會議員運用權力會否觸犯「顛覆國家政權罪」作出清晰法律介定,同時引用全國人大的「決定」和「說明」解釋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確保法例得到更全面準確的執行,將進一步推進香港國安法的司法實踐,更有效依法保障國家安全、維護香港法治穩定。

  3位國安法指定法官在裁決理由中表示,辯方主要爭議之一是案中「其他非法手段」,應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法庭根據香港國安法、全國人大2020年5月28日通過的決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0年5月22日作出的說明進行詮釋後,得出的結論是「其他非法手段」並不限於刑事行為,而是包括「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以外的手段。這一法律詮釋目的就是要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更好地防範顛覆國家政權罪行。

  香港國安法源於全國人大「5·28決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香港國安法是按大陸法制定但適用於實行普通法的香港特區的特別法。全國人大「5·22說明」表明:「任何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及其實施都不得同該決定相牴觸。」全國人大的決定,對香港特區有至高的法律約束力。因此,香港法庭在審理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尤其是解釋法律時必須遵從立法原意。此次法庭引述全國人大的「決定」和「說明」解釋香港國安法,而沒有採納辯方要求以普通法的「狹義詮釋」,正是全面準確理解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的司法體現。

  本案另一法律爭議是,辯方指稱被告被控以「顛覆國家政權」,但在香港國安法或其他地方沒有對「顛覆」及「國家政權」作出定義,因此有關罪行有欠肯定云云。對此,法庭指出,「國家政權」意指香港特區政府的各種權力,以及政府不同組織(例如政府部門/政策局)所履行的職能,這就是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所致力保護的「國家政權」;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三)條,「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動足可構成「顛覆國家政權」。法庭的裁決明確了「國家政權」和「顛覆國家政權」的含義,為構成「顛覆政權罪」提供了重要的司法解釋。

  本案更為引人關注的法律爭議是,行使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否決財政預算案、引發特首解散立法會,會否構成「顛覆政權罪」 。辯方辯稱,表決預算案的權力、特首解散立法會的機制都是法律訂明的「合法手段」,按照既有機制推動變革、向當權者問責,不會犯法。法庭並不接受辯方的意見,表示立法會議員顯然集體肩負憲制責任,在需要時依據財政預算案的利弊,對之審核和通過,基本法亦要求立法會議員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而不予區別地否決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公共開支,以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違反了基本法第七十三條和一百零四條擁護基本法的規定,有意嚴重破壞政府或行政長官權力和權威的意圖則更甚。法庭更套用控方證人的說法,「這會造成香港的憲制危機。」

  法庭進一步指出,議會特權並非絕對特權,若各人懷有意圖顛覆國家政權,不予區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必然會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法庭釐清了正當行使基本法第七十三條權力和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的重大區別,以癱瘓立法會和特區政府為目的,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法庭會毫不猶疑裁定「顛覆國家政權罪」,劃出了不能逾越的法律紅線。這一裁決,對香港國安法的準確實施具有重要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