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行可否選擇網約車?

  劉韋瑋 資深傳媒人

  近日有的士業界人士自行「放蛇」,以舉報打擊網約車,引起社會討論。連行政長官亦呼籲業界切勿自行「放蛇」,以免誤墮法網。網約車在不少地方已很流行,Uber進駐香港營運亦已逾十年,近年還吸引不少的士司機加入平台,但其仍處於法律灰色地帶。

  根據現行《道路交通條例》笫52(3)條,除非車輛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否則任何人不得駕駛或使用私家車,或容受或允許他人駕駛或使用私家車,作出租或取酬載客之用。否則觸犯「非法取酬載客罪」,首次定罪最高5,000元罰款及監禁3個月;再次定罪最高10,000元罰款及監禁6個月。

  網約車經營模式是否合法呢?終審法院曾有間接裁決。事關2020年有24名曾於裁判法院被判處「非法取酬載客」罪成的Uber司機,就該條「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的定義上訴至終院。終院一致裁定,該罪立法目的,是嚴格規管車輛出租接載乘客的行為。當然立法時並未考慮到此類商業模式,但Uber司機的這種取酬載客行為,正是當局立法時希望規管的行為。

  以立法原意去解讀「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應按載客性質或情況來判斷。雖然司機是從Uber而非直接從乘客收取報酬,但此安排明顯是取酬載客的特徵,屬受條例規管,因此駁回上訴。換言之,Uber若派單給有營運執照之的士為合法,但派單給私家車則屬非法。

  可見此罪規管焦點是司機取酬載客的行為,理論上不觸及乘客。但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規定,在道路上使用汽車,必須為車輛購買符合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包括人身傷亡。而一般保險條款,會列明不保障因非法行為,或因商業用途導致的損失。如司機因非法取酬載客,或被指將車輛用作商業用途,乘客則不一定受保,故其存在不可迴避的保險法律風險。因此,乘客如選擇網約車,雖然不會違法,但其中可能承擔的風險,就需要全面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