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四地進口共聚聚甲醛反傾銷調查

◆商務部網站19日發布公告,對原產於歐盟、美國、台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圖為中國商務部。資料圖片
◆商務部網站19日發布公告,對原產於歐盟、美國、台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圖為中國商務部。資料圖片

  商務部:若利害關係方不合作 將據已獲事實作裁定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馬靜 北京報道)商務部網站19日發布公告,對原產於歐盟、美國、台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公告指出,參加調查的利害關係方應於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調查。如利害關係方不合作,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這份由商務部貿易救濟局發布的公告顯示,商務部於2024年4月22日收到雲南雲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能源集團寧夏煤業有限責任公司、開封龍宇化工有限公司、兗礦魯南化工有限公司、唐山中浩化工有限公司、中石油內蒙古新材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申請人)代表中國大陸共聚聚甲醛產業正式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申請人請求對原產於歐盟、美國、台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進行反傾銷調查。

  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和商務部的初步審查,申請人共聚聚甲醛產量在2021年、2022年和2023年佔同期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總產量50%以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有關中國大陸產業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規定。同時,申請書中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反傾銷調查立案所要求的內容及有關證據。

  根據上述審查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24年5月19日起對原產於歐盟、美國、台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明年5月19日前或結束調查

  公告顯示,本次調查自2024年5月19日起開始,通常應在2025年5月19日前結束調查,特殊情況下可延長六個月。調查確定的傾銷調查期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公告指,利害關係方應於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調查。參加調查的利害關係方應根據《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國大陸出口或進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及金額、生產和銷售同類產品的數量及金額以及關聯情況等說明材料。

  公告還對被調查產品作出解釋,共聚聚甲醛具有機械強度高、高耐疲勞性、高耐蠕變性等良好的力學綜合性能,可以部分替代銅、鋅、錫、鉛等金屬材料,可直接用於或經改性後用於汽車配件、電子電器、工業機械、日常用品、運動器械、醫療器具、管道管件、建築建材等領域。

  公告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係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係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續對韓馬泰上述產品徵反傾銷稅

  據悉,2016年以來,國內聚甲醛生產企業針對國外企業的傾銷行為積極申訴,2017年10月23日,商務部發布文件,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徵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7年10月24日起,對原產於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徵收反傾銷稅。2023年10月23日,商務部決定自2023年10月24日起,對原產於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