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劏房業主違例罰1.6萬
【大公報訊】11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相關規定,包括沒有在限期內向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或向租客濫收款項,昨日(1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並被判處罰款共16400元。自《條例》生效以來,差餉物業估價署已成功檢控266宗個案,共涉及229名「劏房」業主,罰款介乎400元至18600元,合計罰款共482010元。
案中業主涉沒有在限期內向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以及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種類的款項。
估價署發言人重申,「劏房」業主必須嚴格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他亦強調估價署會繼續堅決執法,以打擊任何違例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