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業付款保障修例 禁承辦商拖糧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於本月29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發展局希望年內通過,以加強保障工人生計。圖為工作中的地盤工人。 資料圖片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於本月29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發展局希望年內通過,以加強保障工人生計。圖為工作中的地盤工人。 資料圖片

  若上家不付款可申法庭強制執行 盼杜絕「有汗出無糧出」

  香港特區政府發展局針對建造業長久以來分包合約存在的拖數陋習,今日就《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刊憲,並於本月29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希望年內通過,禁止現行不公平的「先收款、後付款」合約付款條款,即付款的承辦商不能因為未收到上家分判商的付款而拖延向下家分判商支付費用,又規定收到欠款申索後要在30天內作出回應,60天內付款,並設審裁機制,在雙方出現爭拗時裁決,委任審裁員和審裁約3個月完成,上家不付即可申請法庭強制執行,避免下家分包商長期被拖數卻須完成工程合約才能透過仲裁或入稟法庭追討,有助改善工人「有汗出、無糧出」問題。◆香港文匯報記者 劉明

  建造工程拖欠付款情況屢見不鮮,今年3月建築商馮祥記破產清盤,拖欠二判工程費,翌月啟德體育園外牆麻石工程的三判指遭二判拖欠工程費,引致工人拉橫額追討欠薪。

  特區政府發展局發言人表示,建造業分包制度普遍,涉及業主、承建商、分包商,工程顧問和供應商等持份者,持份者通常都先墊支進行工程,惟一直面對付款問題,如上家付款方與下家出現爭議,以及分包合約多列明即使下家申索方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務,仍須待付款方從上家合約收取款項後才付款等,故存在長期拖數問題,或會引致工程延誤及拖欠工資情況。

  發展局表示,業界估計每年平均未償的付款額度達100億港元,約佔業務總收益5%至12%,因此提出《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改善合約付款條款,禁止「先收款、後付款」,規定合約如未有訂明付款申索時間,下家有權按日曆每月提出申索,上家收到下家申索的30天內須作回應,並由提出申索起的60天內支付已承認的款項。倘30天內未回應,或上家不同意申索方提出的應付款額,以及沒有在60天限期內支付整筆應付的款項,下家可決定是否提請審裁。

  設審裁機制 裁決需3個月

  發展局會邀熟悉建築業界運作的專業團體或專處理合約糾紛的團體擔任審裁員提名團體,以制定審裁員名冊,由具合適資格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士擔任獨立審裁員。下家提出啟動審裁程序後,有關團體在7個工作天內委任一名獨立審裁員處理個案,55天內裁決上家應付的款額和付款限期。即由委任審裁員至裁決只需3個月時間。

  目前,雙方若未能透過調解決定問題,只能在工程完成後透過仲裁解決或入稟法院追討,即下家分包商仍要在欠款下按合約提供服務,發言人指現時欠款有時超過六個月,嚴重的個案甚至長達兩三年,設審裁機制可作出迅速並具約束力的裁決,縱使雙方對審裁結果不滿,有權將爭議提請仲裁或法庭審議,但仲裁或法庭再裁決前,審裁員的裁決仍有效,上家要按裁決付款,否則下家可向法庭申請強制執行審裁員的裁決,估計法庭只要7天便會發出強制執行命令,倘上家仍不付款,法庭有權抵押其財產甚至強制清盤。

  倘上家不遵從審裁員裁定的限期內付款,下家有權停工或減慢工作進度而不被視作違約,並有權延長工期,任何損失和額外開支亦可獲補償,確保被拖數下無須繼續墊支施工,減低不必要財務負擔和風險。

  審裁員會按每宗個案決定雙方攤分的審裁費用比例,為防止申索方濫用審裁程序,可裁定下家負擔較高的比例甚至負責全部費用。發言人指審裁以雙方提交的文件為基礎,不會進行繁複法律程序,無須聘請律師,故審裁費用較仲裁低。

  私人裝修及樓宇維修工程不適用

  草案除適用於政府和法定及公共機構等建造合約外,還適用於總承包合約不少於500萬元的私營工程合約,及不少於50萬元的服務及供應合約,但為免擾民,不適用於現有私人住宅裝修及樓宇維修等工程。同時,該草案只針對業主以至各層分包商之間的合約,分包商欠薪等勞資糾紛則由僱員條例保障。

  條例草案立法建議

  (一)合約付款條款

  ◆禁止「先收款、後付款」(即承辦商收到大判款項後,才向三四判付款)

  ◆規定上家承辦商在收到下家承辦商付款申索後,30天內作出付款回應

  ◆付款申索日起計60天內支付已承認到期支付的款項

  ◆雙方仍可在合約中自由議定付款申索時間表和計算方法

  (二)設立審裁機制

  ◆若上家承辦商30天回應限期內未回應、應付款額少於申索額,或未在60天付款限期內支付整筆款項,下家承辦商有權在28天內啟動審裁程序

  ◆審裁員提名團體7個工作天內委任審裁員,審裁員55個工作天內作裁決,裁決款額支付期限一般為數星期,審裁員並裁定雙方攤分審裁費的比例

  ◆雙方若不滿審裁結果,有權提請仲裁或法庭審議

  ◆上家在裁定的付款限期內仍拖欠付款,下家可向法庭申請強制執行裁決

  (三)停工或減慢工程進度權利

  ◆上家未在限期前支付承諾或經裁決的款額,下家有權停工或減慢工作進度

  ◆清付欠款後需在5個工作天內全面復工

  ◆下家行使此權利不被視為違反合約條款,並享有合理的延長工期,以及就引致的損失和開支獲得補償

  註:適用於政府和指明法定公共機構/企業採購的建造合約、 工程費不少於500萬元的私人工程合約,以及不少於50萬元的服務及供應合約;不適用於現有住宅樓宇如室內裝修及樓宇維修等合約,以及非住宅樓宇無須建築事務監督批准的小型工程如屋宇設備保養維修及商舖翻新等;條例草案只針對大判與各分判商之間的糾紛,不涉及分判商與工人間的勞資糾紛

  資料來源:發展局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