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業務須領牌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隨着消費產品科技的不斷發展、資訊的急速流通、生活水平的日益提升、以及消費行為模式及平台的改變,人生四大消費的「衣食住行」中,除了「住」受地域所限,一時難以替代外,其他早已步入「趨同化」。

  近年吸引不少港人北上掃貨的超級市場會員店就是例證,其銷售的包裝食品、水果、清潔用品等,相比本港超市便宜兩三成以上。近日有傳聞指其即將在港推出網購業務,讓會員安坐家中,可享送貨到港。境外「買手信」回港,消費者責任自負;但經營落地,則須符合本港法例。香港九成以上的食物都依賴進口,政府政策是維持開放的市場和保障食物安全及供應穩定,而食物安全背後少不了嚴謹有效的監管機制。

  《食物安全條例》對傳統入口、批發和零售層面管制也適用於在電子平台(包括網購)的食品貿易。食物業界有責任確保其銷售的食物必須符合《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違規者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按有關業務的實際運作及經營模式和所出售的食品種類,網上銷售亦須向食環署申領相關牌照或書面准許。根據《食物業規例》,任何人經營涉及出售新鮮、冷凍或冷藏肉類或家禽等的食物業,須領有新鮮糧食店牌照;如經營涉及配製食物出售供人在食物業處所以外地方進食的食物業,須申領食物製造廠牌照。無牌經營或沒准許售賣限制出售的食物,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另加每日罰款900元。

  沒有實體店而在網上銷售限制出售食物的經營者,須於網站提供許可證上的資料如許可證號碼、登記地址及獲批准售賣的受限制食物等,供消費者在網上選購時參考及在食環署網頁核實。同時,消費用品須按《消費品安全條例》規定,符合一般安全規定或訂明的安全標準及規格。製造、進口及供應商有法定責任確保其供應的消費品達到合理的安全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