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獨歌」四項刑事行為

  1.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聯網及/或任何可供網上取覽的媒介及/或任何基於互聯網的平台或媒介,廣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傳布、展示或複製有關「港獨」歌曲,不論是其曲調或歌詞或曲詞,且須符合以下其中一個前提:

  i)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罪,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1條,以及在能構成上述煽動的情況下;或

  ii)《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3條所界定的煽動意圖,尤其是主張把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

  2.以前述任何散播方式,從而失實表述該歌曲就香港特區而言為國歌;或意指香港特區是一個獨立國家並擁有自身的國歌,及意圖侮辱國歌;或

  3.故意幫助、導致、促致、煽惑、協助和教唆他人實施或參與任何第1或2項所列明的行為;或

  4.明知而授權、准許或容許他人實施或參與任何第1或2項所列明的行為。

  資料來源:律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