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追債要不得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早前有女子在尖沙咀被兩名男子推上私家車擄走,警方短時間內破案並救出女事主,初步調查發現案件涉及私人借貸金錢糾紛,女事主一度被禁錮「傾數」。警方調查後拘捕三名疑犯,涉及非法禁錮、黑社會活動等罪名。

  欠債還錢是社會的基本信條,但同等重要的是債務人和公眾人士亦受到法律保障,免受超越可接受程度的高壓追債手法之苦。事實上,追債手段可能觸犯一連串刑事罪名,早年法改會曾就此提出相應建議,即使確有欠債,如任何人威脅他人使該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威脅會傷害第三者(例如事主的家人)的身體、財產或名譽;或威脅會作出違法行為,並意圖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即屬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的恐嚇罪。藉勒索追債而取得的貨品會被視為贓物,以此手段收回債項的收債員亦可被裁定觸犯盜竊罪。

  《盜竊罪條例》第23條訂明,任何人如為使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以恫嚇方式作出任何不當要求,即犯勒索罪。非法禁錮是普通法罪行,如蓄意或罔顧後果地非法限制另一人自由出入某地方,即觸犯此罪行,最高可處監禁7年和罰款。非法禁錮即完全剝奪受害人的自由,在沒有合法理由下,禁止對方離開某地方,即使只是短時間,亦屬犯罪。非法禁錮通常都涉武力,及將某人幽禁在特定建築物內,但兩者均不是構成此罪的要素。香港的案例確立舉證元素包括:確有實際真確的禁錮;沒有合法拘禁權利作禁錮的辯解;蓄意或罔顧後果地非法限制他人自由出入某地方。如在過程中有人聲稱為三合會成員,可能觸犯《社團條例》的第19及20條。不論是否真有加入三合會,單是「自稱」,已為充分證據。

  另外,接載的假牌車輛,還涉嫌沒有有效駕駛執照、虛假文書、駕駛時無第三者保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