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介紹所禁誘外傭「跳工」

  勞處修訂實務守則 不可安排借貸或扣僱傭合約

  勞工處昨日頒布經修訂的《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實務守則》),規定職業介紹所不得用金錢誘使外傭提早終止合約轉換僱主;簽約時亦要向僱主說明,若外傭於兩年合約期內提早終止合約,會否退款或另選外傭。《實務守則》又禁止介紹所安排外傭借貸,介紹所申請牌照或續牌時亦須填報是否與財務機構有關聯,不可向求職外傭提供貸款資料或扣押僱傭合約,以及不可迫使外傭支付或償還任何款項。

  因應近年公眾對職業介紹所服務提出的關注及在公眾諮詢期間收集到的意見,勞工處期望經修訂的《守則》可引入更多職業介紹所應達到的標準。勞工處發言人提醒職業介紹所必須依從《實務守則》的要求營運。根據《僱傭條例》,職業介紹所的持牌人或擬作為持牌人的人士、其有關連人士或受僱人員如沒有遵從《實務守則》,勞工處處長可拒絕發出、續發或撤銷其職業介紹所牌照。

  勞工處處長陳穎韶昨日在南區區議會會議表示,根據入境處數字,外傭「跳工」個案已從疫情前的逾2,000宗大幅減少至約500宗,反映打擊及監管措施有成效。她強調,外傭在沒有充分理由下提早結束合約,不會沒有後果,入境處將來再收到同一名外傭的簽證申請,可考慮拒批,形容措施對外傭本身具有阻嚇性。

  僱主對新修訂表示歡迎。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主席容馬珊兒回應說:「過往僱主花了逾2萬元請外僱來港,然後她做了二三個月或半年便走了,僱主卻沒有得到賠償。如今規定中介公司要說得清清楚楚,僱主可選擇光顧有保證的公司。」

  不過,香港僱傭公會主席陳東風卻認為新守則有誤導成分,把外傭離職責任推卸到中介公司之上,又指外傭離職的最大原因並非中介的金錢利誘,而是工作本身存在很多問題。他強調,外傭中介與財務公司不會有特別聯繫,認為新規定影響業界形象,呼籲政府再諮詢業界才作出合理修訂。

  議員倡明確體檢體格標準

  民建聯人力事務發言人、立法會議員顏汶羽認為新修訂能有助提高職業介紹所的服務質素及專業水平,同時可加強對僱主和求職者的保障,達至「三贏」局面。他續說:「以往外傭中介公司普遍只列出總收費,鮮有披露每個項目費用,如今則須在服務協議內訂明處理外傭簽證、安排外傭抵港、身體檢查及保險等收費。」

  顏汶羽同時建議特區政府完善現行外傭政策的不足之處,包括釐定外傭合適身體的準則,設立外傭體檢項目及體格標準,明確定義「適合擔任家庭傭工一職的體格檢驗」,以免聘請他們到港後才發現有長期病患以至懷孕,甚至串通不法醫療機構造假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