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桂思案裁判官提三選項引導陪審團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兩名公立醫院醫生於2017年疑因「開漏藥」致女病人鄧桂思急性肝衰竭須兩度換肝,最終不治。昨日死因庭踏入第十二日研訊,死因裁判官周慧珠總結案情並引導陪審團,提供「死於自然」、「死於不幸」和「存疑裁決」三個選項,強調研訊目的是要找出鄧桂思死亡原因,而非尋找是否有人疏忽,又提醒陪審團要基於證據及相對可能性推論,不要被不相關的事及傳媒報道影響。案件押至今日(7日)續審,料陪審團會退庭商議裁決。
死因裁判官周慧珠引導陪審團時表示,負責撰寫鄧桂思遺體解剖報告的醫生指,她是因急性肝衰竭需要接受肝臟移植,手術後出現急性肺炎,併發敗血症而死。根據庭上證據,鄧桂思出現肝衰竭的原因有4個可能性,包括乙肝病毒再激活、自身免疫性肝炎、藥物引致自身免疫性肝炎及乙型肝炎自發性發作。
如果陪審團裁定,鄧桂思因為服用類固醇而引致乙肝復發,或因為服食「辛伐他汀」後引發自身免疫性肝炎,兩種情況均為出現傷害,而非疾病,死亡結論為「死於不幸」。如果陪審團裁定,鄧桂思出現自身免疫性肝炎,又或乙肝自發性發作,死亡結論就會是「死於自然」。如果陪審團使用相對可能性準則,仍不知鄧桂思因發生何事引致肝衰竭,無法達至滿足乙肝病毒被激活,或自身免疫性肝炎出現的可能性,死亡結論則為「存疑裁決」。
法官指研訊非查究民事過失
周官指,陪審團需就五大事項作出裁決,包括導致死者死亡的傷害或疾病、死者受傷的時間、地點及情況、對這宗死亡個案的結論等;死因庭在研訊期間,共傳召15位證人及看過38份文件證據,陪審團需要決定接納什麼部分的證供及書面證據,並根據衡量「相對可能性」的原則作出合理推斷,不可以猜測。而作出裁決時,不應根據個人對本案的情緒反應,不要被不相關的事及傳媒報道影響,而是要針對證據作出客觀評估;強調死因庭的司法管轄權有限,今次研訊並非探討事件中有否涉及人為疏忽,亦不是查究民事過失,民事責任或賠償應由其他法庭處理。
案中死亡的44歲女病人鄧桂思,是兩女之母,她於2017年1月因患腎病和乙型肝炎到觀塘聯合醫院接受診治,其間疑因兩名醫生開漏抗病毒藥物,導致她出現急性肝衰竭,病人其後被轉送到西區瑪麗醫院接受治療及進行數次手術,包括兩度換肝,但於同年8月26日證實死亡。
涉事兩名男醫生林治崑及陳小劍,於2021年9月被醫委會裁定專業失當,林被判處除牌5個月緩刑36個月,陳則被判處除牌3個月緩刑18個月。事件原定2023年2月27日召開死因研訊,但警方在死因庭聆訊前,落案控告兩名醫生誤殺罪,令原先已排期的死因庭聆訊一度擱置,其後檢控當局決定撤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