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聘英大狀被拒 判詞指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右)。 資料圖片
◆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右)。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違香港國安法一案,早前擬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辯護,兩度入稟高等法院指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批Tim Owen工作簽證是越權並申請司法覆核,以及要求法庭頒令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對先前法院的判決沒影響。該兩宗申請繼去年被高院原訟庭駁回後,早前黎智英再就司法覆核敗訴一事向上訴庭申請上訴,同樣被上訴庭駁回。上訴庭昨日頒布書面判詞解釋裁決理據,指香港國安法條文及人大釋法內容清晰,毫不含糊,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駁回上訴。

  上訴人黎智英,建議答辯人分別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入境事務處處長,律政司司長則被列為有相關利益人士。

  上訴方指,香港法庭針對國安委的決定具有司法管轄權,雖然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指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但如果其決定越權,司法覆核理應適用,並稱應由內地法律專家解釋條文。

  上訴庭昨日頒布書面判詞解釋裁決理據,表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內容,國安委工作不受香港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訊息不予公開。另外,人大釋法時亦訂明,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加上考慮到國安委工作及敏感內容,上訴庭認為如果准於司法覆核過程中披露內容會有違初衷。

  上訴庭引述人大釋法指,香港法院遇到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不具本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屬於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果法院沒有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此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上訴庭認為,綜合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及人大釋法內容後,毫不模糊,沒有任何其他合理詮釋,法庭行事須受其約束,如今亦沒有取得相關證明書,因此毫無理據去詮釋第十四條成為限制國安委僅可基於當中三項訂明職責行事,因此涉案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更無須考慮越權,駁回上訴。

  至於律政司要求按彌償基準評定訟費,上訴庭認為雖然上訴方最終敗訴,但上訴方提出上訴並非不合理,頒令以「訴訟各方對評基準」評定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