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煽暴教師 才能彰顯法治公義

  傅健慈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副會長 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2019年修例風波期間,一名官立中學教師在社交通訊平台多次散播煽動暴力的言論,遭紀律研訊委員會裁定行為失當,公務員事務局去年7月將其革職,褫奪所有退休福利。該名教師(「申請人」)去年申請司法覆核,認為革職決定過分干預其言論自由,要求法庭推翻決定。今年4月26日高等法院判教師勝訴,指局方有權裁定教師行為失當,但褫奪其所有退休福利懲罰過重,故推翻局方決定。筆者認為,法官的裁決阻嚇力不足,未能彰顯法治公義。

  教育局制訂的《教師專業操守指引》,清晰列明教師應有的專業操守及行為規範,鼓勵教師自覺遵守,保障學生福祉,守護教育專業,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申請人作為資深教師,具有27年教齡,應恪守《教師專業操守指引》的規定和準則,包括恪守法治、以身作則、維護專業等,不應作出令教師專業形象受損的行為。

  實際情況反映,申請人的行為屬明知故犯,罔顧《教師專業操守指引》,更挑戰法律底線。申請人在社交通訊平台上散播失實言論,發布的帖文內含不雅圖像,充斥侮辱詛咒的粗言穢語,挑起市民對維護法治的警察及其家人的仇恨,或明或暗傳遞欺凌警察子女、家人有理的信息,嚴重違反專業操守,損害教育界的良好聲譽,申請人散播仇警言論的影響並不局限於學生、教師和家長,更誤導年輕人、荼毒市民,衝擊香港法治穩定,性質相當惡劣,申請人不配再為人師表。

  但法官卻認為,「涉案帖文沒有影響其校內教學及學生,褫奪所有退休福利將會除去了申請人長時間累積下來的大量權益,而申請人幾不可能再覓得教席,如今社會環境也再不需要強烈阻嚇相關行為,相對而言革職並保留退休福利懲處更為恰當。」這明顯沒有反映申請人言論的嚴重性,更發揮不出以法治維護公義的法治精神。

  如今香港恢復法治穩定,並不表示不需要對煽暴煽仇的言行作出阻嚇性的處罰。法官過分偏袒申請人,沒有充分考慮案情的嚴重性,不作出具阻嚇性的處罰,等同縱容煽暴煽仇的言行。

  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當遇到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衞生、風化、剝奪其他人的權利自由等,言論自由將受到法律合理的限制。申請人在社交通訊平台上多次發放煽暴煽仇言論,不但違反《教師專業操守指引》,更可能觸犯《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9、第10條的「煽動意圖罪」。教育局若把個案轉介給警方跟進調查,申請人很可能被刑事檢控,面對應有的法律制裁。

  言論自由不是擋箭牌。在本案中,紀律研訊委員會已經作出了合理平衡申請人的言論自由和專業失當行為,並作出公平公正、合理恰當的裁決,對申請人作出革職處罰,反映案情的嚴重性,合法合情合理。

  申請人只挑戰公務員事務局決定超出比例不相稱,並沒有質疑紀律研訊委員會事實裁斷不合理、不合法或不公平,沒有指出任何公法基礎,因此無法藉司法覆核挑戰委員會事實裁斷。而法官裁決申請人革職但保留退休福利,未能反映案情的嚴重性,阻嚇力不足。律政司應積極考慮提出上訴,彰顯法治公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