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申終院上訴被拒

◆鄧岳君。資料圖片
◆鄧岳君。資料圖片

◆徐漢光。資料圖片
◆徐漢光。資料圖片

◆鄒幸彤。資料圖片
◆鄒幸彤。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已解散的「支聯會」,於2021年9月拒絕向警方國安處提交組織資料,其頭目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去年被裁定干犯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的「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各囚4個半月。3人提出上訴,今年3月被高院駁回,昨日再於高院申請上訴至特區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法官黎婉姫聽取陳詞後指,上訴方只重複早前理據,沒有重大而廣泛的法律觀點,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故即時拒絕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

  鄒幸彤昨日沒有法律代表,自行陳詞要求法庭釐清罪行元素,稱控方在是案中須舉證被告為「外國代理人」,又爭議「實施細則」通知的合法性。代表鄧岳君及徐漢光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及大律師黃俊嘉,亦爭議控方是否需要證明獲發通知的屬於「外國代理人」,聲稱為合理可爭辯。代表律政司的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及高級檢控官吳加悅採納書面陳詞,沒進一步口頭補充。

  黎官表示,被告目前所爭議的法律觀點之前已被解決,故並沒有可供爭辯的理據,即使上訴亦沒有成功機會,故拒絕3人申請。鄧、徐隨即申請保釋等候擬直接向特區終院申請上訴許可,但被黎官拒絕,表示未能信納兩人不會繼續進行危害國安活動,故兩人須繼續餘下約一個月刑期。

  黎官在早前的判詞中指出,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旨在提供有效行政程序去配合執行香港國安法,故附表5下措施必須有效響應,其立法目的必在賦予警方廣泛權力去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非打算在刑事審訊中審視警方及保安局調查理據及基礎,故此「實施細則」只要求警方通知書看來成立而沒有被司法覆核推翻,其合法性並非控罪元素,在刑事審訊中不容挑戰用作辯護,又認同「外國代理人」並非控罪元素,控方無須舉證至所需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