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經社科說好憲法保障權利的故事

  羅天恩 清華大學法學博士生 城巿大學法學院研究助理

  今年9月中一級將以公民、經濟與社會科取代原有的生活與社會科。根據報章報道,首批已送審的公經社科課本中,所有教科書均以憲法作為切入點,講解權利、自由和義務的相互關係和限制。此舉實屬正本清源、撥亂反正,值得支持和鼓勵。

  過往的生活與社會科以香港基本法作為講述香港行使的權利和自由的切入點。這個做法當然有一定理論依據,但不全面。近代以來,一個國家的法律是由憲法、普通法律、案例﹙如在普通法地區﹚等不同部分組成。憲法是國家法律的重要淵源,更是國家的根本法和最高法。

  首先,憲法規定了「一國」這個最根本的問題。憲法的內容涉及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則性問題和根本性問題,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也不例外。以中國憲法為例,憲法第二章詳細規定了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當中第三十三條規定,凡具有中國國籍的人都是中國公民,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雖然,憲法中有部分義務不適用於香港,例如在2010年的Gurung Deu Kumari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案,香港法院就裁定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夫妻計劃生育的義務並不適用於香港,但憲法中大部分的權利和自由,例如中國公民依法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自由,都同樣保障香港。同樣,某些憲法規定的義務,例如第五十三條有關中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第五十四條有關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第五十五條有關保衛祖國、抵抗侵略等,都適用於香港,香港市民必須履行以上憲法規定的義務。

  其次,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礎和依據。正如上文所述,我國憲法對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作出了原則性規定,既在基本法律中保障和規範權利和自由的行使,亦在專門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中保護和調整權利和自由的履行。例如《刑法》規定了煽動性誹謗、傳播淫穢出版物行為的懲罰,《民法通則》也對名譽權、著作權作出具體的保護。另外,198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公布的《集會遊行示威法》,2001年國務院頒布的《出版管理條例》等,都保護和規範由憲法保障的遊行、示威和出版等權利。香港基本法作為根據憲法訂立的香港特區的憲制性文件,為在香港行使的權利和自由作出了符合「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規定,其法律依據仍然是國家憲法。

  由於國家憲法對權利、自由和義務的保障同樣適用於香港,而且構成香港基本法有關規定的法律淵源,因此以憲法作為講解香港的權利、自由和義務的切入點,是符合國家和香港的法學理論和實務依據。

  香港基本法第三章同樣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三十九條亦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香港眾多普通法案例也對香港行使的權利和自由及其有關限制,作出非常詳細的規定。因此,公經社的課程能夠如實反映憲法、香港基本法和有關法律對權利和自由的保障和限制,是十分理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