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頻交易差異化監管 內外資看齊

  香港文匯報訊 中國證監會昨日出台的法規中,還包括《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簡稱《管理規定》),證監會市場監管一部主任張望軍表示,此次《管理規定》對高頻交易提出了更嚴格的差異化監管要求;而且內外資均納入交易報告制度、執行同樣的交易監控標準。

  張望軍昨日在證監會新聞發布會上指出,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突出維護公平和全鏈條監管,程序化交易投資者要提前報告賬戶基本信息、資金信息、交易策略等內容;技術系統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相關機構應當制定專門的合規風控制度。同時要求由證券交易所明確高頻交易認定標準,可對高頻交易實行差異化收費,並從嚴管理其異常交易行為。

  《管理規定》還要求高頻交易報告系統服務器所在地、系統測試報告、系統故障應急方案等額外信息。

  北向投資者信息經港交所提交

  對於北向投資者程序化交易,張望軍表示,目前已研究形成針對北向投資者信息報告的初步思路。在報告內容上,與內地投資者總體保持一致;在報告路徑上,考慮先由投資者向香港經紀商報告,再轉由港交所通過滬深港通監管合作安排,提供給滬深交易所。

  內地提請港交所協查異常交易

  在實施安排上,將為存量投資者設置過渡期,存量投資者在過渡期內完成報告即可,新增投資者需在完成報告後,才能開展程序化交易。對於北向程序化交易的異常交易行為,滬深交易所將提請港交所進行協查,並對投資者採取相關監管措施。

  今年3月初,中國證監會主席吳清表示,在二級市場上,量化交易怎麼樣趨利避害,根據國情、市情進一步突出公平性,有效地進行監管,規範發展,也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