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6宗檢控當冇到 食環署:正申封閉令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廣濟)食環署回覆香港文匯報查詢時表示,涉事兩間位於廟街的食肆現時均屬無牌經營,其中一間由2022年一直無牌經營至今,另一間雖然曾經持牌,但在去年8月已被食環署按「警告信制度」取消牌照。由於涉事食肆持續違規,雖然他們曾嘗試申請食肆牌照,但食環署不會接納。為遏止違規情況,食環署正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28B條向法庭申請封閉令,封閉該兩間食物業處所。

  食環署發言人在回覆香港文匯報查詢時表示,除無牌經營外,上述兩間食肆長期在晚上霸佔行人通道和馬路,造成嚴重阻塞及環境衞生問題,引起地區人士及附近居民投訴。在2022年7月至今年3月期間,食環署共接獲437宗有關該兩間食肆的投訴,同期食環署針對兩間食肆共進行132次突擊執法行動,並提出共306宗檢控,當中包括42宗拘控。然而,兩間食肆無視部門的執法行動,違規情況仍然持續。

  紀錄顯示,在2021年至去年期間,食環署就油麻地廟街一帶食肆非法擴展營業範圍共接獲548宗相關投訴,並提出共491宗檢控,當中包括54宗拘控。

  同期,油麻地廟街一帶共有12間持牌食物業處所因屢次非法擴展營業範圍被檢控及定罪後,被食環署署長暫時吊銷牌照7至21天,另有1間食物業處所被取消牌照。食環署同期按「警告信制度」對該處一間持續違反持牌條件的持牌食物業處所施加直接取消牌照的處分。

  根據《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規例》)第34C條的規定,任何食物業處所持牌人除非獲得食環署署長書面准許,否則不得在其牌照圖則劃定的批准範圍以外任何地方經營食物業,或安排、准許或容受他人在或從該地方經營食物業。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及監禁3個月。任何人在食物業處所外擺放物品造成阻街情況,亦會干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A條,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2.5萬元或監禁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