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灣暴動集結案 3人判囚最高30月

◆2019年8月25日大批暴徒在荃灣非法集結破壞社區。 資料圖片
◆2019年8月25日大批暴徒在荃灣非法集結破壞社區。 資料圖片

  車載黑暴裝備現身暴動現場 法官批有備而來與合謀參與同罪

  2019年8月25日,一批黑暴分子在荃灣和葵涌發動打砸燒暴動。警方在現場附近截停5輛車,搜出大批行山杖、戰術背心、護甲、無線電收發機和鋼珠等。涉案10人被控串謀暴動等罪,其中7人早前承認屬交替控罪的串謀非法集結罪判囚,餘下3人在受審前承認交替控罪。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昨判刑指,本案曾發生嚴重暴力行為,雖然無證據指被告逞暴,但他們有備而來及有意加入助勢,合謀參與和參與者罪責相同,遂判3名被告監禁25個月至30個月。◆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3名被告分為現年30歲的潘世傑(機械技工)、46歲的羅雅婷(無業)和40歲的區曉鋒(機械技工),均承認串謀參與非法集結罪;潘和區另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羅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獲存檔法庭。

  指3被告謀加入暴徒提供物資助勢

  練官昨日判刑時表示,當日有逾千人參與非法集結,為時一小時以上,覆蓋範圍極廣。暴徒佔據街道及拆下公物堵路,帶來財物損失,更無視警方警告,與警方對峙及投擲磚頭和汽油彈,嚴重破壞社會安寧,巿民難以正常生活,對香港一直引以為傲的自由和平社會聲譽帶來負面影響。

  練官指,案中參與者的罪責較接近暴動,屬非法集結中較嚴重一例。3名被告雖非身處暴動核心,但離現場僅約500米。根據他們衣着、裝備及其行動,唯一的引申是3名被告有備而來,計劃加入暴徒提供物資助勢。

  練官表示,他「拜讀」過暫委法官王興偉處理同案另外7名被告的判刑理由,發現沒有解釋為何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亦沒提及案件其他較嚴重的行為,例如堵路、縱火、擲汽油彈等。雖然無證據指本案被告實際作出暴力行為,但案情明顯顯示被告是同意、有意參與行動,均是有備而來,故刑責相等。在考慮整體情況後,練官認為適合的量刑起點為3年。

  練官指,3名被告當日全身黑衣,其中潘、區兩人更有收發器與暴徒溝通協調抗拒警方,故不認同辯方庭上稱區被搜得物品為防護性質,而收發器亦是他人分發,認為區接受他人分給的物品便是打算使用,就算裝備沒攻擊性亦非減刑因素,遂判潘入獄30個月,區入獄25個月。

  被告羅雅婷是其中一輛車的車主和司機,練官認為,羅是明知下協助同謀到現場,同屬不可或缺的角色,加上她在開審前兩天才表達認罪意向,故判其監禁28個月。

  案情指,根據當日的行車紀錄儀,有人曾談到用彈珠及黃豆或油加水令警員跣倒,各人曾聚集在車尾處理物品,有人分派和協助穿上戰術背心。同案7名被告謝信誠、湯衛國、梁啟彥、鄧志康、簡子聰、陳慶龍及鄧可盈,於去年11月承認串謀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分別被判囚9個月至12個月,其中因另一宗黑暴案件被判囚7年的謝信誠加監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