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煽惑刑毀「喜茶」 上訴判監可緩刑

◆當日3名黑衣暴徒衝入「喜茶」破壞時,兩名便衣警員趕抵制止。 資料圖片
◆當日3名黑衣暴徒衝入「喜茶」破壞時,兩名便衣警員趕抵制止。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2020年5月13日,一批黑衣暴徒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發起非法集結,其中7名青年涉破壞連鎖飲品店「喜茶」被拘控。7人中,一名時年18歲的男學生受審後被裁定煽惑他人刑事損壞罪成,判入教導所。他不服定罪及刑期上訴,昨日在高等法院再訊。法官張慧玲駁回其定罪上訴,但由於青年精神出現問題,遂改判監4個半月、緩刑24個月。法官叮囑上訴人期間不能再犯案 ,及要繼續學業,上訴人哽咽回應「感謝閣下」。

  報告指精神問題不宜入教導所

  上訴人侯羿同,在2022年2月,被原審裁判官裁定他一項煽惑他人刑事損壞罪成,判入教導所。上訴方早前指侯被判入教導所後,曾因精神問題入院,法官遂重索教導所報告,並押後至昨日再訊。上訴方昨日再引述報告指,上訴人因精神問題不適合判入教導所,而上訴人在保釋等候上訴期間行為良好,中學文憑試成績不錯並入讀大學,惟其後因精神問題入院,望法庭體恤。

  法官質疑,上訴人在原審求情時稱自己「一時貪玩」,但在報告中卻否認曾犯案,顯示他沒有悔意。報告又提及不論上訴人是否有作假,其精神狀況不適宜判入教導所,法官關注到上訴人並非每次都按時覆診,上訴方稱其母會督促他覆診,其生活已有正面改變。

  上訴人已在教導所囚禁一百多天,認為法庭可以考慮其精神狀況,判處緩刑。律政司一方指,本案有一定嚴重性,認為需判處拘禁式的刑罰,但明白到法庭或想法外開恩。法官認為,上訴人已於教導所囚禁逾百日,判處緩刑可行,且不屬過輕,又叮囑上訴人期間不能犯案 ,並撤銷教導所判刑,改判監禁4個半月,緩刑24個月,定罪上訴則駁回。

  本案7名被告依次為16歲周姓兄弟、16歲戴姓孿生兄弟、19歲學生王嘉城、18歲學生梁俊熹及18歲學生侯羿同。周姓兄弟承認刑事毀壞「喜茶」收銀機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罪,被判入更生中心;戴姓孿生兄弟經審訊後刑毀及抗拒警員罪脫;王梁侯3人被裁定阻差辦公、煽惑他人刑損罪成,分別判囚半年、5個月及入教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