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公屋實例

  個案(1)

  種類:丟空/未經許可人士入住單位

  背景:房屋署調查員在不同時段到訪租戶單位多次,均未能遇見租戶,遂將個案轉為懷疑濫用公屋個案作深入調查。其後調查員曾於不同時段突擊查訪受查單位17次,均沒有遇見租戶。在調查期間,單位的水錶錄得147天零耗水量。其耗電量亦低於房屋署估計一般1人家庭的平均每日最低耗電量。

  房屋署調查結果顯示,租戶單位一家未有經常持續在公屋單位居住,違反租約條款第II(20)條的規定。房委會遂向租戶單位發出遷出通知書。

  個案(2)

  種類:欠租

  背景:租戶因慣性欠租問題於2009年2月至2021年12月期間,分別多次被房委會發出遷出通知書,由於租戶每次均能在房委會終止其租住權前清繳所有欠租,所以房委會撤銷有關的遷出通知書。但最終房委會在第5次向租戶發出遷出通知書後,終以違反租約規定為由,向租戶發出確認遷出通知書。

  個案(3)

  種類:富戶政策

  背景:根據「富戶政策」,在公屋居住滿10年的住戶,須每兩年進行一次申報。如住戶擁有香港住宅物業,或家庭入息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5倍或總資產淨值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100倍,或選擇不作出申報(包括沒有按要求填寫申報表或提供所須資料),均須遷出現居公屋單位/不獲批新租約。

  租戶被納入「富戶政策」2020年度申報周期。房屋署處理租戶的2020年度(4月)申報表時,發現租戶妻子未有作出申報。經調查後,善用公屋資源分組透過土地註冊處發現租戶妻子由2014年至2021年在香港擁有私人住宅物業。

  根據調查結果,租戶妻子違反「富戶政策」的規定,房委會於2021年向租戶發出遷出通知書。

  個案(4)

  種類:離婚

  背景:根據房委會公屋住戶離婚後的住屋安排政策,公屋家庭不可因離婚問題而獲得分配額外的公屋資源。戶主夫婦離婚後須自行安排居所。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房屋署通常會支持把公屋租住權撥歸獲得所有子女管養權的一方;或包括所有認可住客(如成年子女、父母、姻親等)的一方;或獲判可與子女共住以照顧其日常生活的一方。離婚後沒有獲判子女管養權或戶籍內沒有認可住客選擇與其共住的單身一方須遷離公屋單位。

  租戶於2020年11月正式辦妥離婚手續,法庭將租戶兩名未成年女兒的管養權批予租戶前妻。房屋署已安排租戶前妻及女兒遷往另一公屋單位居住。租戶在沒有獲法庭判予女兒管養權的情況下,他必須遷離現居單位。租戶拒絕遷離現居單位,房委會遂於2021年8月向租戶發出遷出通知書。

  個案(5)

  種類:屋邨管理扣分制

  背景:租戶於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被發現在公屋大廈升降機內吐痰 ,總計扣分累積至21分。租戶因「違反屋邨管理扣分制」的規定,在兩年內被扣滿16分,房委會於2020年7月向租戶發出遷出通知書。

  個案(6)

  種類:藏有危險藥物/未完稅香煙

  背景:租戶因在公屋單位內管有危險藥物和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他在2018年8月被區域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及判監13個月。由於租戶使用公屋單位作違法用途,違反租約條款第II(11)條的規定,房委會於2018年12月向租戶發出遷出通知書。

  個案(7)

  種類:賭博

  背景:在2018年9月,租戶被香港警方發現在居住的公屋單位內營辦賭場。因違反《賭博條例》(本港法例第148章)第 5(a)條 ,租戶在同年10月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判監6星期緩刑2年及罰款1萬元。由於租戶使用公屋單位作違法用途,違反租約條款第II(11)條的規定,房委會於2019年1月向租戶發出遷出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