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條例問與答3 一看就懂/國安條例執法分明 來港旅遊投資放心

  圖:國安條例執法分明  來港旅遊投資放心
  圖:國安條例執法分明 來港旅遊投資放心


  Q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會否影響香港經濟自由度及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A 香港過去幾年雖然經歷社會動亂和2019冠狀病毒病的嚴峻挑戰,但金融市場一直保持平穩、運作有序、活動暢旺。股票市場和香港銀行體系運作如常,反映市場對香港的金融環境充滿信心。

  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投資者對香港的信心沒有因為香港國安法而有半點動搖,金融業的發展非常暢旺。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能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令香港特區營商環境更為穩定,法治得到進一步保障,有利香港特區的投資和金融市場發展。

  Q 負面評論香港經濟是否會觸犯煽動罪?

  A 任何人都不會僅因對政府作出善意評論而觸犯「煽動意圖」相關罪行。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3條,煽動意圖主要包括:

  •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憲法規定的國家機構,以及中央駐港機構等制度或機構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意圖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意圖引起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

  •意圖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作為;

  •意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3條亦列明不構成「煽動意圖」的情況,包括:

  •意圖就上文所指的制度或憲制秩序提出意見,而目的是完善該制度或憲制秩序;

  •意圖就上文所指的機構或機關的事宜指出問題,而目的是就該事宜提出改善意見;

  •意圖勸說任何人嘗試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意圖指出在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產生或有傾向產生憎恨或敵意,而目的是消除該項憎恨或敵意。

  就政府施政作出基於客觀事實、合理和正當批評、指出問題、提出改善意見等的言論不會違反煽動罪。

  Q 境外人士赴港風險是否增加,毋須意圖亦可能觸犯法例?

  A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明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清楚訂明構成有關罪行的元素和刑罰。香港特區的執法部門是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關人士的違法行為採取執法行動。控方有責任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有相關的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被告人才可被法庭定罪。一般旅客不會從事危害我們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不會誤墮法網。

  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域外效力,完全符合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和各國各地區通行做法,實屬必要和正當,並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一致。美國、英國、澳洲、加拿大和歐盟成員國等在內的眾多國家的國家安全法律都同樣根據「屬人管轄」和「保護管轄」等原則,具有域外效力。在擬訂《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域外效力時,特區政府已顧及有關國家管轄權的國際法原則和國際慣例,以及罪行的性質。

  Q 市民是否會因管有舊報紙而犯法?

  A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3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管有具煽動意圖的刊物,才屬犯罪。

  一份刊物是否具有煽動意圖,必須視乎所有相關情況,包括刊物的上文下理和目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有關條文同時訂明不屬於具煽動意圖的情況。

  至於管有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人是在沒有合理辯解下管有有關刊物,才可被法庭定罪。不知悉有關刊物具有煽動意圖的人,是不可能被定罪。

  Q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否針對傳媒或外國投資者?

  A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針對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所有香港執法部門的執法行動,均是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關的人士或單位的行為而採取的,與職業、背景和政治立場毫無關係。

  建議罪行亦並無以傳媒、外國投資者等背景或職業作為犯罪元素。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正是為了更好地保障香港特區居民和在香港特區的其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並確保香港特區內的財產和投資受法律保障。

  香港變得更安全,來旅遊更放心。

  香港社會穩定,我對這裏的投資金融環境充滿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