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歷程

  圖:《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歷程
  圖:《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歷程

  1997年7月1日

  香港特區《基本法》實施。《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2020年5月28日

  全國人大通過健全香港維護國安制度決定

  2020年6月30日

  香港國安法刊憲實施

  2023年10月25日

  施政報告提出維護國安條例本地立法時間表

  2024年1月12日

  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立法議程

  2024年1月30日

  特區政府宣布展開公眾諮詢

  2024年2月28日

  公眾諮詢結束。特區政府一共收到13147份意見,當中有12969份支持及提出正面意見,佔總數逾98%。

  2024年3月8日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2024年3月13日

  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完成條文審議工作

  2024年3月14日

  法案委員會完成審議修正案

  2024年3月19日

  立法會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完成三讀。89位議員出席,89位投贊成票,條例獲全票通過。

  2024年3月22日

  行政長官李家超簽署《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2024年3月23日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刊憲實施

  大公報記者義昊整理